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2013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2013年2月23日
关于2013年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安排意见
省监察厅
2013年全省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要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十届省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围绕“五个湖北”建设任务,突出重点,改革创新,狠抓落实,努力为优化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政令畅通、建设廉洁高效政府提供有力保证。
一、加强监督检查,推动科学发展和“五个湖北”建设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
(一)加强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大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力度、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对各地各部门在科学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五个湖北”建设中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二)加强水利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执法监察。(省水利厅、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三)开展专项执法监察。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及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执法监察;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对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的监督检查;加强轨道交通等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情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丹江口库区及上游水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监察厅牵头,省交通运输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南水北调办等配合)
二、深化专项治理工作,着力规范市场行为
(四)深化闲置和低效用地清理处置工作。深入开展高尔夫球场综合清理整治。(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监察厅配合)
(五)深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积极推进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等项目进中心交易。推进政府采购、产权交易综合监管。理顺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省监察厅牵头,省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配合)
(六)深化工程建设中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专项清理工作。(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配合)
(七)在试点基础上,大力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建设。(省经信委、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三、努力规范基层执法行为,不断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八)大力推进规范基层执法工作。清理基层执法项目,细化自由裁量权。推行行政处罚结果公示、罚缴分离。开展创建“人民满意基层站所”活动。及时总结推广部门和地方规范基层执法的经验。(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九)加强对省直有关部门服务直通车企业和重点项目工作的效能监察;进一步深化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重点企业、督查重大项目工作。(省监察厅牵头,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十)进一步发挥好行政效能监测点、经济发展环境监察员的作用。(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四、积极开展绩效管理试点,推进廉洁高效政府建设
(十一)积极推进绩效管理工作,理顺绩效管理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监察厅牵头,省编办配合)
(十二)总结和深化试点工作,扩大绩效管理试点范围,适时推广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经验。(省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办公室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十三)积极开展绩效管理监察;加强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省绩效管理试点工作办公室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五、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十四)认真抓好《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办发〔2012〕49号)的落实,严肃查处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以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十五)严肃查处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城乡规划、食品药品安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政策落实等方面违纪违规问题。(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各负其责)
(十六)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重特大事故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省监察厅牵头,省安监局、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总工会等配合)
(十七)严肃查处新农合工作中的商业贿赂案件。(省监察厅牵头,省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
六、大力推进改革创新,增强执法和效能监察工作实效
(十八)大力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切实抓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机制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29号)的贯彻落实,督促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增强监督检查实效。(省监察厅牵头,省有关部门配合)
(十九)继续办好执法和效能监察联系点,评选表彰责任追究优质案件。(省监察厅负责)
(二十)不断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实施执法和效能监察干部能力素质提升工程。(省监察厅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