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林业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12    浏览次数:2

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11〕10号)以来,全省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及时掌握我省涉林企业债券融资情况,更好为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服务,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工作。

  一、拟申报发行债券融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成长性较强,近3年销售收入年增幅在15%以上,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增幅在10%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3.企业债务负担较轻,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4.企业有明确的筹资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

  5.近3年信用良好,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本息支付情况正常。

  二、调查方式

  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照上述条件,组织本地有债券融资意愿的涉林重点龙头企业,认真填写《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表》,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林业厅。每市、州推荐1-3家企业。省厅将有重点地筛选若干企业推荐给券商,并会同券商共同调研确定企业债券融资单位。

  三、报送要求

  请各地以市州为单位,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表》报至省林业厅产业处,联系人:从卫国,电话:027-51796612,13971298266。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至165588405@qq.com。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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