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林业局,神农架林区林管局、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
发行债券是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2011年,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融资工作的意见(试行)》(鄂政发〔2011〕10号)以来,全省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工作均取得显著成效。为及时掌握我省涉林企业债券融资情况,更好为企业开展债券融资服务,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工作。
一、拟申报发行债券融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成立时间在三年以上,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6000万元;
2.企业经营状况良好,成长性较强,近3年销售收入年增幅在15%以上,年平均净利润不低于1000万元且年增幅在10%以上,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0%;
3.企业债务负担较轻,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
4.企业有明确的筹资建设项目和资金使用计划;
5.近3年信用良好,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本息支付情况正常。
二、调查方式
由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对照上述条件,组织本地有债券融资意愿的涉林重点龙头企业,认真填写《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表》,经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省林业厅。每市、州推荐1-3家企业。省厅将有重点地筛选若干企业推荐给券商,并会同券商共同调研确定企业债券融资单位。
三、报送要求
请各地以市州为单位,于2013年3月15日前将《涉林重点龙头企业债券融资调查表》报至省林业厅产业处,联系人:从卫国,电话:027-51796612,13971298266。同时,将表格电子版发至165588405@qq.com。
湖北省林业厅办公室
201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