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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宁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4-19    浏览次数:3

关于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宁服务备案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安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宁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和《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就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宁服务备案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相关要求

  (一)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前,必须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向自治区安监局提出备案申请,并认真填写各类表格。

  (二)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应当在宁设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场所,并具备从事相应技术服务的工作条件。

  (三)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在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备案机构数量控制在5家以内,于5月1至15日前,在自治区安监局备案,逾期不再受理;备案有效期限为二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二、监督管理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备案机构在技术服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自治区安监局,将依据《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0号令)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罚;

  (二)已备案甲级机构资质证书发生变更的,应在15日内凭相关证明,到自治区安监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备案甲级机构在宁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时,应当向服务对象和服务对象所在地安监部门出示自治区安监局核发的备案通知书。

  (四)备案甲级机构在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现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重大职业卫生隐患的,应及时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

  (五)备案甲级机构在备案期内违反相关规定受到2次以上经济处罚的,停止其备案资格。

  (六)凡同意备案的外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我局核发备案通知书,并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予以公布。

  三、联系方式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处 。

  联系人:杨涛       电话:0951—5096295(带传真)

  地址:银川市新华西街313号

  电子邮箱:nxajzyws@126.com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甲级机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137号)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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