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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1-14    浏览次数:23

  石家庄市、邢台市、邯郸市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6年度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的复函》(发改高技〔2016〕2203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根据《关于印发加强区域产业创新基础能力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高技〔2010〕2455号,可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高技术产业处政策法规专栏下载)中附件《国家地方联合创新平台建设实施办法》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进展报告。项目实施中,每年1月底前将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等内容以书面形式上报我委,由我委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项目验收。项目实施达到总体目标后,应及时编制项目验收报告,向我委提出验收申请,由我委组织专家验收,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验收报告。

  三、运行绩效评价。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管理机制,每三年由我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运行绩效评价,于评价当年8月底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评价意见。对评价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分别予以警示或撤消资格。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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