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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明确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监管责任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0    浏览次数:5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 

  为确保2013年减排目标任务完成,省厅决定建立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监管“三级责任制”,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我省2013年污染减排任务艰巨,加强监管保证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是实现减排目标的根本和基础。各地要高度重视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监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细化目标任务,明确减排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责任、监管任务、监管措施,抓好工作落实。 

  二、精心组织,明确职责 

  各地要建立污染减排项目环境监管责任体系,做到主管领导、实施单位、具体负责人“三落实”。省、市、县三级责任人要围绕工作任务,加强工作衔接,着重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共同推进工作落实。各级责任人要加强现场监察,全面掌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建立监管台账,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污染减排项目污染排放达标。 

  三、督查督办,落实责任 

  各级责任人的分管领导要加大工作督查力度,定期督促督办,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对未能按时完成工作目标,或在上级检查中发现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责任人,将追究相应的责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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