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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政府下发加快棚户区改造实施意见棚户区改造须配建30%保障性住房

发布日期:2013-10-17    浏览次数:5

  为有效改善我省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省政府日前下发的《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棚户区改造项目中要配建30%的廉租房经适房,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

棚户区改造中配建30%廉租房经适房

  2008年以来,全省改造各类棚户区近26万户,但全省仍有近20万户群众居住在棚户区,房屋简陋、环境卫生条件较差、防震安全隐患多,改造难度大。各地要从大局出发,把棚户区改造与经济社会发展、城镇化建设结合起来,加快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城中村改造以及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等各类棚户区改造工作。

  把棚户区改造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比例须达到总建筑面积的30%。棚户区改造与基础设施建设相结合,各地要坚持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探索通过购买物业服务、住户自主管理等方式,合理确定物业服务的标准和内容。

重点推进10市县及3个工矿区综合整治

  重点推进资源型城市的棚户区改造和旧住宅区综合整治,依据国家批准确定的资源型城市与独立工矿区,我省白银等6个市、玉门等4个县市区及阿干煤矿等3个独立工矿区涉及其中。上述地区要抢抓政策机遇,集中力量,加快推进改造。依法推进“城中村”改造,明确规定城中村改造的程序、规划方案、土地利用、拆迁安置、优惠政策等核心内容,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确保城中村改造工作规范有序地稳步推进。

  各市州政府要在确保完成2013年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的基础上尽快完成棚户区调查摸底,启动2014—2017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工作,重点落实2014年棚户区改造任务。

两种安置方案可供改造区居民选择

  国有工矿、林区、垦区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各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用地纳入当地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提高审批效率。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供应,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棚户区改造实行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各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禁止强拆强迁。对经济困难、无力购买安置住房的棚户区居民,可以通过提供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等方式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或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条件下,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解决。

棚户区改造不积极约谈负责人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工程质量责任,特别是抗震设防等强制性标准。严格建筑材料验核制度,防止假冒伪劣建筑材料流入建筑工地。自2014年起,兰州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要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市州棚户区改造项目要积极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对县市区政府及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进行目标责任考核。对资金土地不落实、政策措施不到位、建设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地方,提请省政府对政府负责人进行约谈,限期进行整改。对在棚户区改造及安置住房建设、分配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兰州晨报 首席记者梁峡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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