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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利用筹划概述

发布日期:2015-04-07    浏览次数:3

  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任何一个国家都会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通过税收手段对本国的经济进行调节,税收调节经济的手段包括限制、照顾和鼓励两个方面。这里的限制表现为对调节对象征收较高的税收,比如我国目前对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就体现了这个意图。而照顾和鼓励则是对调节对象征收较少的税收甚至不征税,也就是对其实施税收优惠。目前我国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上。

  第一节 税收优惠的一般分析

  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和经济目的,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鼓励反映了国家的意志,它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的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所以也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经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这样或那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只是由于国情的不同,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税收鼓励的范围、重点和方法的选择有所区别。

  一、税收优惠分析

  一般来说,发达国家对税收鼓励的范围选择较为慎重,覆盖面较小,针对性较强。而发展中国家的税收鼓励范围相对要广泛得多,为了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增加出口,经常对某个地区或某些产业、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经济特区都是位于发展中国家,并实行十分广泛的税收优惠措施。全世界525个经济特区中,有347个(占总数三分之二)分布68个发展中国家和巴拿马科隆、泰国曼谷、巴西玛瑙斯、菲律宾巴丹等地区。

  税收优惠的重点有所区别。发达国家重点放在促进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和充分就业上;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重点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甚至对那技术落后、能源消耗大、资源使用效率低的所谓困难企业也给予优惠照顾。

  税收优惠的方法也有差异。发达国家较多采取与投入相关的间接性鼓励方法,如加速折旧、投资抵免、再投资免税等等,而很少使用直接性的减免税,如有使用,也往往加以严格控制。而发展中国家经常采用一般性的减税期或免税期,如泰国曼谷中转区实行所得税头3年免征、后5年减半征收,韩国马山出口加工区头5年免征、后5年减半,我国台湾新竹免征5年所得税等。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税收优惠的差别,可以从治税原则和经济现实条件方面找到原因。发达国家更多强调税收的中性原则,尽量减少税收对经济的干预,使市场机制可以在资源配置中更充分地发挥基础作用。这就是所谓的运用市场“看不见的手”。而税收优惠措施,不论涉及什么税种,无非都是运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在现今纯市场经济尚无法存在的现实环境中,“看得见的手”废弃不用固然是一个不切实际的想法。但滥用税收优惠、把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夸大到万能的程度,显然也是错误的,它必将妨碍市场机制主导作用的发挥,造成资源配置的扭曲。发展中国家由于市场发育程度差,超市场的宏观调控和政府干预相对要多一些,税收中性原则就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摆在突出的位置。发展中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广泛的减免税,还体现了轻税原则,这对发展民族经济具有一定的好处。

  从经济发展水平看,发达国家生产力水平高,科学技术进步,资金充裕,资本输出大,经济的外向程度高,所以更多地注意高新技术的开发、跨国经济活动的拓展和资本效益的提高。现在,发达国家几乎都实施各种各样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如英联邦的一些成员国采取首次全额折旧,鼓励研究开发的投入,实行存货的成本与市场孰低原则,提取包括呆账、汇兑损失、资金重置、科技等各类准备金,这些都与保护资本、增强国际竞争力有关。

  发展中国家的情况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发展中国家大多是资本、技术输入国,在现代化进程中资金不足、技术落后、产业结构不合理、企业管理水平低,所以,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不得不实行粗放型的税收鼓励措施。

  韩国税收优惠的发展变化就是一个证明。1948年以来,韩国经过五次较大的变动:第一次,前工业化时期(1948—1961年),建立新税制,以尽快恢复生产、发展经济。第二次,出口导向化时期(1961—1970年),税制建设的重点放在加强征收征管,积累财政资金,并鼓励储蓄和出口创汇;为此降低资本课税,利息收入免征,对“尖端及策略性工业”实行减免税鼓励,并对出口创汇项目减征企业所得税60%。第三次,高度工业化时期(1971—1979年),发布“尖商产业特别税收优惠规定”,对包括造船、机械、金属、石油化工、汽车制造、电子、化肥等尖端产业实行特别优惠待遇,允许在税收减免期、投资抵免和加速折旧等三套优惠办法中自由选择其中之一,但对出口创汇项目的税收鼓励减少了。第四次,结构性的调整及自由化时期(1980—1987年),税收优惠重点用于促进科技投资、中小型企业投资和边远地区投资。第五次,经济发展新时期(1988年至今),税收优惠侧重于调整国内经济结构和国际竞争的项目上,严格企业的税收优惠;从1988年7月起取消出口型企业和以产顶进产品的税收优惠;1988年1月取消原在“出口自动化方案”中所列项目的税收优惠。现行的税收优惠范围限定在:(1)投资引进高科技项目;(2)境内生产过程中的科技使用;(3)在特别指定的经济特区设立的生产经营企业;(4)用于节能、控制污染、职业培训、职工住房的投资。韩国税收优惠政策的变迁客观反映了该国经济向新阶段发展的进程。

  国家实施税收优惠是通过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实现的,但不等于纳税人可以自然地得到资本回收实惠。因为许多税收优惠是与纳税人的投资风险并存,比如发展新技术,往往投资额大、回收期限长,而且失败的可能性较大,政府对此实行税收鼓励可以起到诱导的作用,但不等于投资者都可以“十拿九稳,只盈不亏”。资本效益如不落实,再好的优惠政策也不能转化为实际收益。

  二、税收优惠的具体方法

  税收优惠包括减税免税和税收扣除两个方面。减税免税是依照税法规定减去纳税人的部分税收负担或免除纳税人的全部税收负担。可见,减免税也是影响税收负担的税制因素。减免税的方式很多,有减税、免税、起征点、免征额等。税收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调整产品结构以适应其产业政策而在税收或费用方面给予的抵免和税前扣除政策。但是,不论其方式如何,都会使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可以依法少交或免交税款,归根到底是减轻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甚至不承担任何税收。具体讲,税收优惠主要有以下七项:

  (一)优惠税率

  税法在规定某一税种的基本税率的基础上,再规定若干个低于基本税率的税率,对某些特殊纳税人和征税对象按照这种较低的税率征税,作为对其的一种鼓励和照顾。比如,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对农业的部分税目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

  (二)起征点

  对征税对象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额征税,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目前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幅度为5 000—20 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幅度为5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每次(日)300--500元。目前营业税的起征点,按期纳税的起征点幅度为5 000—20 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具体标准是由各省制定。

  (三)免征额

  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中免征的部分。凡是规定有扣除费用的,对扣除部分不征税,仅就超过扣除额部分征税。比如,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额为3500元。

  (四)税收抵免

  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以前环节缴纳的税款准予抵免。税额抵免的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像企业所得税,税法就规定了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中抵免,但抵免额不得超过其在境外所得依照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五)税项扣除

  对某些特定地区、产业、企业、产品等,纳税人在计算缴纳税款时,对构成计税依据的某些项目,准予从计税依据中扣除,从而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如纳税人为银行、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投资风险准备金等,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盈亏互抵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税收政策规定,准许纳税人在某一年度发生的亏损,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去弥补,从而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比如,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弥补亏损期不得超过5年。

  (七)税收饶让

  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对纳税人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在境外所享受的减税免税、纳税后又得到补偿以及由他人代为承担税款等税收优惠,可以在合并纳税时视同在境外已经缴纳税款,准予扣除。这项规定适用于收入来源国与我国已经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情况。有了税收饶让,纳税人才能真正享受到在他国进行投资活动的税收优惠。

  人们所说的税收筹划,说白了,就是想方设法尽可以享受有关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各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运行机制的不同,税收制度也不相同。有的国家实行公民、居民、收入来源地三重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兼行居民和收入来源地两种税收管辖权,有的国家只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税种结构中,有的以直接税为主体,有的以间接税为主体。税种的多寡差别很大,同是属于商品及劳务,我国课征增值税、消费税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有的国家却不实行增值税,依然课征制造税、批发税或零售税。即便同是一种公司税,税率结构也不尽相同,有的实行比例税率,税率高低各有不同。至于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费用的列支标准、资产的税务处理、关联企业收入与费用的分配、税收优惠措施等等也是差别很大。作为一个跨国投资者,面对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税收制度,应当怎样作出明智的税收抉择呢?这就必须借助于跨国的税收筹划了。

  世界上经营成功的跨国公司,无不把跨国税收筹划列为其全球经营战略战术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例如以生产日用品而驰名的尤丽华公司,其两家姐妹母公司,一家设在美国,一家设在荷兰。其子公司遍布世界各国。在我国上海就设有3家子公司,一家生产力士香皂,一家生产系列化妆品,一家生产快速食品。面对不同国家复杂税制,母公司聘用45名税务高级专家进行税收筹划。公司的经理谈到,一年仅“节税”一项,就给公司增加了数以百万美元的收入,而且增强了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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