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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2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广西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1〕12号)有关精神,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按照2014年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部署要求,在完成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基础上,确保完成国家和自治区提出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强化“红线”意识,坚持生命至上理念,按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国办发〔2011〕47号)的要求,把创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作为“基础性、长效性、本质性”的重点工作。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加强基层、基础和基本功“三基建设”,实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夯实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推动企业转型升级,为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2014年目标:

  1.巩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成果。开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回头看”活动,对尚未实现达标的企业,一律不予以许可;已经许可的,依法撤销许可或不再延续许可。发现达标与运行不匹配或弄虚作假取得达标的,撤销标准化等级证书和安全许可。

  2.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工贸行业企业加快安全标准化建设步伐。培育1-2个示范城市、3-5家示范企业,力争2200家规模以上企业达标(各地具体目标见附件2)。大力推进规模以下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各个地市培育3-5家小微示范企业,力争每个县(市、区)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都有突破。

  3.全面推进各行各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重点推进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育3-5个示范企业。

  (二)2015年目标:

  1.对已经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有计划地培育上等级、提档次。

  2.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规模以上企业100%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规模以下重点企业100%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3.各行各业全面启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领域)重点企业100%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其他负有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部门培育3-5个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企业。

  全区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得到明显改善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方案,周密部署。各地、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高度重视和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迅速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机构,认真宣贯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文件要求,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要结合行业特点和达标时限进度要求,制定本地、本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求,科学规划时间进度,细化岗位职责,落实工作措施。

  (二)健全机制,有序推进。坚持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提升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的重要环节来抓,严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区产业结构特点和经济发展实际,鼓励、引导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和规模以上企业贯彻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评定标准,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并以此带动一般企业自觉参与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政策为导向、科技为动力、生产为基础、安全为保障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创新机制,逐步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系统化、法制化,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真正成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社会责任、提升企业转型升级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支撑保障。要积极引导那些安全基础较差、一时难以达到最低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规模以下企业,按照“先规范化,后标准化”的思路,开展安全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企业安全管理,逐步改善和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为今后向标准化建设过渡奠定基础。

  (三)注重建设,强化指导。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严格对应评定标准要求,逐项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具体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逐步健全企业持续改进、不断完善的长效机制,使各生产环节都符合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和行业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加快企业创建进度。要督促企业做到隐患排查治理的措施、责任、资金、时间和预案“五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企业,要责令停产整顿,并跟踪督办;对问题集中、整改难度大、限期难以达标的企业,要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类指导,提供整改办法和措施,集中力量,重点解决。

  (四)严格考评,确保质量。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标准化考评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明确企业标准化评级的申请、受理、考评、审核、核准、公告以及授牌等相关工作程序和制度,坚持公开、公正、透明原则,积极引导中介机构严格组织开展达标考评。依托有专业技术力量的科研院校、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培育建设一批诚信守法、运营规范、技术力量过硬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咨询辅导的社会服务机构。加强对评审和咨询单位的监督指导,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的服务收费、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保证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质量与公正性,提高标准化、规范化工作考核评审效率。对于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的评审单位,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取消评审资格。

  (五)健全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各地要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安监管〔2013〕1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安监管〔2014〕4号)文件精神,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与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挂钩,并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情况和企业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对企业的贷款审核、工伤保险费率、技改贴息安排、证照年检、评先评优、品牌创建等申请给予相应的支持或限制,对于达标企业,要给予公共责任、社会信誉等方面的认可和一定的资金奖励,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与企业的社会形象挂钩,与企业经济利益挂钩,加快达标创建步伐。

  三、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工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评定标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则,监督指导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单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完善政府、评审单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指导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行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负责建立健全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评定标准体系和标准化考评规则;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淘汰安全水平低等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支持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科技成果,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在企业立项审批时,引导企业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以实现企业本质安全。

  商务部门:负责商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商贸行业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就工伤保险方面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的支持。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将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与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按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建立健全各统筹地区的基准费率、浮动办法、费率政策等激励约束机制,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管理评定标准体系和标准化考评规则,监督指导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单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完善政府、评审单位、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指导建筑施工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和考评管理办法,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行业的安全管理评定标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则,监督指导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单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完善政府、评审单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出资人职责,负责督促指导所监管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工作,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积极推进国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发挥国有企业排头兵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集团整体达标并鼓励申报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

  工商部门:负责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推荐优秀品牌荣誉资格的重要内容,并在工商年检报告公示、企业变更登记、动产抵押登记方面,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开辟“绿色通道”。

  质监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推动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与特种设备综合监管和推荐政府质量奖励、名牌等事项有机结合,推进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

  银行业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将企业安全生产达标水平作为信用等级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向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优先提供信贷服务。对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或达不到最低达标等级要求的企业,要从严控制贷款。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不予贷款。

  其他负有行业(领域)管理的有关部门、有下属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部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建立健全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管理评定标准体系和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规则,监督指导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咨询单位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健全工作考核机制,探索完善政府、评审单位、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激励约束机制,督促企业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提高企业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

  (二)时间安排

  1.工作部署阶段(2014年上半年)。各地、各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开展工作部署,落实目标责任。2014年5月10日前,各地、各部门部署工作方案报送自治区安委办。

  2.方案实施阶段(2014年-2015年)。各地、各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和本方案工作目标任务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目标任务。各地、各部门每季度5日前将上季度创建工作情况书面报自治区安委办,自治区安委办每半年对各地各部门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情况进行分析通报。

  3.总结评估阶段(2016年上半年)。自治区安委办收集整理各地、各部门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和本方案的实施情况,形成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总结评估报告,组织召开总结会议,对各地各部门推动安全标准化工作进行评估并予以全区通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职工全员参与、专家亲临指导、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和“谁主管,谁负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大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其作为关系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安全健康的“生命工程”、“民心工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由自治区安委办负责牵头和综合协调,成立自治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各地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指导、监督实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作目标。

  (二)深入开展宣贯,营造良好氛围。搞好宣传培训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力度,多渠道普及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知识,积极采取举办标准化宣贯会、业务培训班等形式,把安全生产标准的学习、宣传贯彻到基层、企业和员工。要指导企业对照标准和规范,开展自查自纠,根据安全保障和规范,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保企业标准不低于相关行业标准要求。要广泛发动企业员工,认真对照安全标准和规范,全面深入查找问题,确保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员工操作规程、工艺技术、设施设备、作业环境等全面达到标准规范要求。

  (三)加大资金投入,推进全面达标。要加强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的监督检查力度,促进企业足额提取安全费用,集中财力、物力,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投入,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切实改善企业安全设施设备差和技术水平低等制约安全生产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根本问题,通过安全生产达标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专项资金,强力推进安全生产达标创建活动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促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创建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及时掌握目标任务进展情况,以及保障措施建立和实施情况;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创建的工作进度和达标企业、关闭取缔企业名单。自治区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列入对各级各有关部门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开展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要采取必要的行政处罚手段,确保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取得实效。

  附件1:自治区全面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doc

 附件2:全区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任务推进表.doc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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