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国家 » 税务总局 » 正文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录全文

发布日期:2015-04-20    浏览次数:20

  为调控中国宏观经济,完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小微企业作为中国经济的重要支柱的意义而存在,国家税务总局一直在竭力对小微企业施行税收优惠政策。会计师网为您带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摘录,与您共同了解全面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涵盖范围。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5]34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1号)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8号)规定,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122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对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以及按季纳税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文化事业建设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5号)规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