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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共租赁住房并轨运行定严规

发布日期:2014-07-11    浏览次数:4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出台了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有关管理意见,内蒙古对此类房源并轨运行监管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据悉,住房和城乡建设监管部门对并轨后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房保障对象和原公租房保障对象,即符合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科学制订公租房年度建设计划。同时将整合原廉租房和公租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并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公租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另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实施并轨的房源租用将制订公租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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