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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15-10-21    浏览次数:6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印发。为推动全系统深入学习领会《规定》精神,确保《规定》落到实处,近日部财务司负责人对《规定》进行了解读。

一、《规定》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审计监督工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明确了审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组成部分,强调要加强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2014年10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旨在进一步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改革发展,切实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廉政建设。《意见》有两个重点:一是强调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二是加大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力度,要求被审计单位向社会公告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接受社会的监督,并强调落实整改责任制,强化责任追究。《意见》印发后,部分地区和部门结合实际相继制定了贯彻落实的文件。比如,四川省人民政府于2015年2月28日下发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教育部于2015年2月9日印下了《关于加强直属高等学校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

从我部的实际情况看,新的形势对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当前我部正在大力推进“中国制造2025”规划和“互联网+”行动计划,迫切需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权力运行、干部履职的审计监督,保障工业和信息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另一方面,部组建以来,我们在审计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也存在部分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工作机制不太健全、审计力量比较薄弱等问题,审计监督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特别是近年个别直属单位发生的一些违规违纪行为,从侧面说明我部内部审计工作的力度和深度都亟待进一步加强。部党组非常重视审计监督工作,近年来苗圩部长、金书波组长、刘利华副部长等部领导在多个场合多次作出明确指示。2015年3月5日,苗圩部长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请示》上作出重要批示:应加强审计工作,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堵塞漏洞,把资金管好用好,发挥应有效益。

基于以上考虑,我们从今年初着手研究起草《规定》,经多次征求相关方面意见数易其稿之后,提请第13次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并于8月底正式印发。《规定》的印发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具体措施,是促进工业和信息通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部审计工作的必然要求。

  二、《规定》将有力促进我部内部审计工作

  (一)内部审计的双重任务

  内部审计的作用是随着内部审计的内容、范围、职能等方面的发展而逐步扩大的。在当前的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具有双重任务:一是对部门和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促使各项活动合法合规;二是对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促进提升管理水平。《规定》第二条明确指出,主要对管理、组织、问题整改、责任追究、结果运用等方面进行规范,确保发挥审计工作的作用。

  (二)内部审计的原则

  《规定》第三条指出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则,即“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发现问题、整改提高,依法审计、秉公办事”。通过内部审计工作,发现某些具有倾向性、苗头性、普遍性的问题,及时予以改正。

  (三)内部审计的范围

  《规定》第三条对内部审计的范围进行了说明:“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和自有资金开展的一切经济活动,以及与之相关的重大政策措施落实等工作”。需要强调的是,单位用自有资金开展的经济活动也被纳入审计范围。

内部审计通过运用规范的程序和方法,独立、客观地审查和评价被审计部门的经济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挥着“免疫作用”,是规范权力运行、防控风险的重要手段,是强化过程监管的重要方式,是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和健全权力约束机制的重要措施。内部审计与政府审计尽管在审计目的、代表的利益、审计结果的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差别,但两者的根本目的一致,工作方法和程序也基本相同。受单位领导的重视程度、相关部门的配合力度、内审人员的业务素质等因素的影响,目前部分直属单位的内审工作比较薄弱。相信随着《规定》的出台和实施,我部内部审计工作将得到进一步加强,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三、《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完善审计监督工作。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召集人由分管财务工作的部领导担任,办公厅、规划司、财务司、科技司、人事教育司、机关党委为成员,财务司负责具体工作。二是强化审计工作责任,《规定》第五条指出“严格落实审计工作一把手负责制”。三是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强化内部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和参谋作用。四是增强审计工作的计划性。《规定》中第六条提出“实行年度审计计划”,各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将年度审计计划报部财务司备案。

  (二)明确审计工作重点。《规定》第七条强调了审计监督的重点。实际上,内部审计工作主要围绕以下4个方面开展:一是监督各项制度的贯彻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通过内部审计,不仅可以确定各项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政策和发展方向,还可以确定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计划是否得到落实,是否已经达到预期目标和要求。二是揭示管理薄弱环节,推动各单位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内部审计可以相对独立的对部门和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客观的反映实际情况,并通过这种自我约束性的检查,促进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三是监督单位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确保履职尽责。内部审计通过对经济活动的全程审查,及时查明领导干部是否完成了应负经济责任的各项指标,以及这些指标是否真实可靠、有无不利于单位长远发展的短期行为等,对领导干部的工作进行客观评价。四是监控资金和资产的安全,促进部门、单位资产的保值增值。内部审计通过对财和物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问题,揭示管理中的漏洞,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促进相关部门加强管理,保证资金和资产的安全完整并实现其保值增值。

(三)狠抓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为了督促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高度重视并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充分运用审计结果,《规定》强调了审计整改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相关司局和单位的整改责任:一是必须建立审计问题台帐和整改清单,逐级落实整改责任,建立长效机制,认真分析问题发生原因,杜绝屡查屡犯。二是提出后续跟踪审计。通过全过程的跟踪方法,最大程度地做到信息的及时反馈,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三是明确被审计司局或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四是健全整改制度,包括审计整改约谈制度、重大决策终身追责制度、监督连带责任制度以及责任倒查制度等。五是将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评,对整改不力的追究责任。

四、《规定》其它要点

(一)加强审计全过程质量管理。审计质量管理是实现审计目标的重要手段,一般情况下审计质量管理具有全面性、全员性、全过程性等特点。要做好全过程的质量把控,就必须做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管理,科学合理地配置审计资源。《规定》第八条中明确“开展重大、复杂项目联审互查,探索实施分阶段审计,提高关键环节审计质量”。

(二)完善审计联合监督机制。该机制的建立,有助于审计部门、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发挥各自优势,形成监督合力,加大监督力度,实现审计目标。

(三)建立“黑名单”制度。《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信用评级”。今后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比例将越来越大,如何遴选项目承担单位,确保财政资金合理高效使用,对单位进行信用评级是一个必要抓手。通过内部审计对项目执行进行客观评价,防止相同的问题屡次发生,加强项目前期的管理,将风险控制前移。

(四)严格审计工作纪律。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方面是针对被审计单位和人员。《规定》第九条强调,部机关各司局、部属各单位必须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和相关规定,及时、全面提供审计所需的财会、业务和管理资料。另一方面是针对审计工作人员。《规定》第十七条要求,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和廉政、保密等相关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五)夯实审计工作基础。一是部属各单位应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切实保障审计工作机制高效运行。二是建立审计中介机构目录库,并强调“部系统各单位委托审计的中介机构应从目录库中选择,并通过统一、公开的招投标方式确定”。三是建立审计工作资料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材料入库统一管理。

(六)强化审计队伍建设。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审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规定》第十八条指出,“加大审计人员培养力度,打造忠诚履职、敢于担当、客观公正、作风过硬的审计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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