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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滨新区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5-12-23    浏览次数:1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哈尔滨新区的批复
国函〔2015〕2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设立哈尔滨新区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设立哈尔滨新区。哈尔滨新区包括哈尔滨市松北区、呼兰区、平房区的部分区域,规划面积493平方公里。哈尔滨新区区位条件优越、科技和产业基础比较雄厚、生态环境优良、对俄合作历史悠久、战略地位重要。要把建设好哈尔滨新区作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的重要举措,积极扩大面向东北亚开放合作,探索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的新路径,为促进黑龙江经济发展和东北地区全面振兴发挥重要支撑作用。
  二、哈尔滨新区建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并切实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释放改革红利,增强开放动力,激发创新活力,畅通对外贸易通道,搭建国际合作平台,构建外向型产业体系,努力把哈尔滨新区建设成为中俄全面合作重要承载区、东北地区新的经济增长极、老工业基地转型发展示范区和特色国际文化旅游聚集区。
三、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大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与现行体制协调、联动、高效的新区管理方式,扎实稳妥推进新区建设发展。要认真做好哈尔滨新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规划建设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要推动新区探索“多规合一”,着力优化空间布局。涉及的重要政策和重大建设项目要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对哈尔滨新区建设发展的支持和指导,在有关规划编制、政策实施、项目安排、体制机制创新、开放合作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帮助解决哈尔滨新区建设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建设好哈尔滨新区,对于加快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和新一轮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振兴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方面要统一思想,密切合作,勇于创新,扎实工作,共同推动哈尔滨新区持续健康发展。

                                      国务院
      2015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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