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国家 » 国务院 » 正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31    浏览次数: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
发展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5〕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2015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2016—2020年)

  标准是经济活动和社会发展的技术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标准化事业快速发展,标准体系初步形成,应用范围不断扩大,水平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显著增强,全社会标准化意识普遍提高。但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比,我国标准化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精神,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加快完善标准化体系,提升我国标准化水平,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要求,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建立完善标准化体制机制,优化标准体系,强化标准实施与监督,夯实标准化技术基础,增强标准化服务能力,提升标准国际化水平,加快标准化在经济社会各领域的普及应用和深度融合,充分发挥“标准化 ”效应,为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协调发展、绿色发展、开放发展、共享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基本原则。
需求引领,系统布局。围绕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重大部署,合理规划标准化体系布局,科学确定发展重点领域,满足产业结构调整、社会治理创新、生态环境保护、文化繁荣发展、保障改善民生和国际经贸合作的需要。
深化改革,创新驱动。全面落实标准化改革要求,完善标准化法制、体制和机制。强化以科技创新为动力,推进科技研发、标准研制和产业发展一体化,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以管理创新为抓手,加大标准实施、监督和服务力度,提高标准化效益。
协同推进,共同治理。坚持“放、管、治”相结合,发挥市场对标准化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调动各地区、各部门积极性,加强顶层设计和统筹管理;强化社会监督作用,形成标准化共治新格局。
包容开放,协调一致。坚持各类各层级标准协调发展,提高标准制定、实施与监督的系统性和协调性;加强标准与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衔接配套,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必要补充作用。坚持与国际接轨,统筹引进来与走出去,提高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成支撑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标准化体系。标准化战略全面实施,标准有效性、先进性和适用性显著增强。标准化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标准服务发展更加高效,基本形成市场规范有标可循、公共利益有标可保、创新驱动有标引领、转型升级有标支撑的新局面。“中国标准”国际影响力和贡献力大幅提升,我国迈入世界标准强国行列。
——标准体系更加健全。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强制性标准守底线、推荐性标准保基本、企业标准强质量的作用充分发挥,在技术发展快、市场创新活跃的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团体标准。标准平均制定周期缩短至24个月以内,科技成果标准转化率持续提高。在农产品消费品安全、节能减排、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新材料等重点领域制修订标准9000项,基本满足经济建设、社会治理、生态文明、文化发展以及政府管理的需求。
——标准化效益充分显现。农业标准化生产覆盖区域稳步扩大,农业标准化生产普及率超过30%。主要高耗能行业和终端用能产品实现节能标准全覆盖,主要工业产品的标准达到国际标准水平。服务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新增500个以上,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标准化程度显著提高。新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开展质量及效益评估的比例达到50%以上。
——标准国际化水平大幅提升。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能力进一步增强,承担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数量持续增长,参与和主导制定国际标准数量达到年度国际标准制修订总数的50%,着力培养国际标准化专业人才,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主要贸易伙伴国家的标准互认工作扎实推进,主要消费品领域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达到95%以上。
——标准化基础不断夯实。标准化技术组织布局更加合理,管理更加规范。按照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依托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50个以上,发展壮大一批专业水平高、市场竞争力强的标准化科研机构。标准化专业人才基本满足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现有网络平台,建成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实现标准化信息互联互通。培育发展标准化服务业,标准化服务能力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优化标准体系。
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把政府单一供给的现行标准体系,转变为由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和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的新型标准体系。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范围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之内。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逐步缩减现有推荐性标准的数量和规模,合理界定各层级、各领域推荐性标准的制定范围。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鼓励具备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标准,供市场自愿选用,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政府对企业产品标准的备案管理,落实企业标准化主体责任。
完善标准制定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标准制定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标准技术指标的科学性和公正性。优化标准审批流程,落实标准复审要求,缩短标准制定周期,加快标准更新速度。完善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和标准样品等管理制度。加强标准验证能力建设,培育一批标准验证检验检测机构,提高标准技术指标的先进性、准确性和可靠性。
落实创新驱动战略。加强标准与科技互动,将重要标准的研制列入国家科技计划支持范围,将标准作为相关科研项目的重要考核指标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依据,应用科技报告制度促进科技成果向标准转化。加强专利与标准相结合,促进标准合理采用新技术。提高军民标准通用化水平,积极推动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采用民用标准,并将先进适用的军用标准转化为民用标准,制定军民通用标准。
发挥市场主体作用。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和团体标准,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企业标准或团体标准,促进技术创新、标准研制和产业化协调发展。
(二)推动标准实施。
完善标准实施推进机制。发布重要标准,要同步出台标准实施方案和释义,组织好标准宣传推广工作。规范标准解释权限管理,健全标准解释机制。推进并规范标准化试点示范,提高试点示范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建立完善标准化统计制度,将能反映产业发展水平的企业标准化统计指标列入法定的企业年度统计报表。
强化政府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政策措施时要积极引用标准,应用标准开展宏观调控、产业推进、行业管理、市场准入和质量监管。运用行业准入、生产许可、合格评定/认证认可、行政执法、监督抽查等手段,促进标准实施,并通过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结果的采信和应用,定性或定量评价标准实施效果。运用标准化手段规范自身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效能。
充分发挥企业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企业要建立促进技术进步和适应市场竞争需要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机制。根据技术进步和生产经营目标的需要,建立健全以技术标准为主体、包括管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企业标准体系,并适应用户、市场需求,保持企业所用标准的先进性和适用性。企业应严格执行标准,把标准作为生产经营、提供服务和控制质量的依据和手段,提高产品服务质量和生产经营效益,创建知名品牌。充分发挥其他各类市场主体在标准实施中的作用。行业组织、科研机构和学术团体以及相关标准化专业组织要积极利用自身有利条件,推动标准实施。
(三)强化标准监督。
建立标准分类监督机制。健全以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为主要形式的强制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依据标准监管,保证强制性标准得到严格执行。建立完善标准符合性检测、监督抽查、认证等推荐性标准监督机制,强化推荐性标准制定主体的实施责任。建立以团体自律和政府必要规范为主要形式的团体标准监督机制,发挥市场对团体标准的优胜劣汰作用。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的监督机制,保障公开内容真实有效,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
建立标准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制度。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重要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各地区、各部门组织开展重要行业、地方标准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评估。完善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强化对反馈信息的分类处理。
加强标准实施的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标准化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和消费者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加强标准化社会教育,强化标准意识,调动社会公众积极性,共同监督标准实施。
(四)提升标准化服务能力。
建立完善标准化服务体系。拓展标准研发服务,开展标准技术内容和编制方法咨询,为企业制定标准提供国内外相关标准分析研究、关键技术指标试验验证等专业化服务,提高其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提供标准实施咨询服务,为企业实施标准提供定制化技术解决方案,指导企业正确、有效执行标准。完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与相关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对接机制,畅通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渠道,帮助企业实质性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提升企业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帮助出口型企业了解贸易对象国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产品和服务出口。加强中小微企业标准化能力建设服务,协助企业建立标准化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制定标准化发展策略、建设企业标准体系、培养标准化人才,更好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
加快培育标准化服务机构。支持各级各类标准化科研机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及归口单位、标准出版发行机构等加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标准化服务机构发展。引导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参与标准化服务。
(五)加强国际标准化工作。
积极主动参与国际标准化工作。充分发挥我国担任国际标准化组织常任理事国、技术管理机构常任成员等作用,全面谋划和参与国际标准化战略、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修改,提升我国对国际标准化活动的贡献度和影响力。鼓励、支持我国专家和机构担任国际标准化技术机构职务和承担秘书处工作。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相关方协同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工作机制,培育、发展和推动我国优势、特色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服务我国企业和产业走出去。吸纳各方力量,加强标准外文版翻译出版工作。加大国际标准跟踪、评估力度,加快转化适合我国国情的国际标准。加强口岸贸易便利化标准研制。服务高标准自贸区建设,运用标准化手段推动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
深化标准化国际合作。积极发挥标准化对“一带一路”战略的服务支撑作用,促进沿线国家在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等方面的互联互通。深化与欧盟国家、美国、俄罗斯等在经贸、科技合作框架内的标准化合作机制。推进太平洋地区、东盟、东北亚等区域标准化合作,服务亚太经济一体化。探索建立金砖国家标准化合作新机制。加大与非洲、拉美等地区标准化合作力度。
(六)夯实标准化工作基础。
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推进标准化学科建设,支持更多高校、研究机构开设标准化课程和开展学历教育,设立标准化专业学位,推动标准化普及教育。加大国际标准化高端人才队伍建设力度,加强标准化专业人才、管理人才培养和企业标准化人员培训,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领域的标准化人才需求。
加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优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体系结构,加强跨领域、综合性联合工作组建设。增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构成的广泛性、代表性,广泛吸纳行业、地方和产业联盟代表,鼓励消费者参与,促进军、民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之间相互吸纳对方委员。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运行,严格委员投票表决制度。建立完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考核评价和奖惩退出机制。
加强标准化科研机构建设。支持各类标准化科研机构开展标准化理论、方法、规划、政策研究,提升标准化科研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标准化科研机构承担科技计划和标准化科研项目。加快标准化科研机构改革,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提升服务产业和企业能力,鼓励标准化科研人员与企业技术人员相互交流。加强标准化、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协同发展,逐步夯实国家质量技术基础,支撑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加强各级标准馆建设。
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各类标准化信息资源,建立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标准化信息交换与资源共享,加强民用标准化信息平台与军用标准化信息平台之间的共享合作、互联互通,全面提升标准化信息服务能力。
三、重点领域
  (一)加强经济建设标准化,支撑转型升级。
以统一市场规则、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着力点,加快现代农业和新农村建设标准化体系建设,完善工业领域标准体系,加强生产性服务业标准制定及试点示范,推进服务业与工业、农业在更高水平上有机融合,强化标准实施,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
着重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体系,加大关键技术标准研制力度,深入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发展规划》实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整体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水平提升。

 

 

 

 


 

 

   (二)加强社会治理标准化,保障改善民生。
以改进社会治理方式、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和提高民生保障水平为着力点,建立健全教育、就业、卫生、公共安全等领域标准体系,推进食品药品安全标准清理整合与实施监督(完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体系工作,在国家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十三五”规划中另行要求),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加强防灾减灾救灾标准体系建设,加快社会信用标准体系建设,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促进社会更加公平、安全、有序发展。

 

   (三)加强生态文明标准化,服务绿色发展。
以资源节约、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为着力点,推进森林、海洋、土地、能源、矿产资源保护标准化体系建设,加强重要生态和环境标准研制与实施,提高节能、节水、节地、节材、节矿标准,加快能效能耗、碳排放、节能环保产业、循环经济以及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标准研制,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提高绿色循环低碳发展水平。

 

   (四)加强文化建设标准化,促进文化繁荣。
以优化公共文化服务、推动文化产业发展和规范文化市场秩序为着力点,建立健全文化行业分类指标体系,加快文化产业技术标准、文化市场产品标准与服务规范建设,完善公共文化服务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制定文化安全管理和技术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文化环境健康有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

 

   (五)加强政府管理标准化,提高行政效能。
以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加快政府职能转变为着力点,固化和推广政府管理成熟经验,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公共服务供给、执法监管、政府绩效管理、电子政务等领域标准制定与实施,构建政府管理标准化体系,树立依法依标管理和服务意识,建设人民满意政府。

 

   四、重大工程
  (一)农产品安全标准化工程。结合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和重点领域实际,以保障粮食等重要农产品安全为目标,全面提升农业生产现代化、规模化、标准化水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围绕安全种植、健康养殖、绿色流通、合理加工,构建科学、先进、适用的农产品安全标准体系和标准实施推广体系。重点加强现代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米袋子”、“菜篮子”产品安全种植,畜禽、水产健康养殖,中药材种植,新型农业投入品安全控制,粮食流通,鲜活农产品及中药材流通溯源,粮油产品品质提升和节约减损,动植物疫病预防控制等领域标准制定,制修订相关标准3000项以上,进一步完善覆盖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从农田到餐桌全链条的农产品安全保障标准体系,有效保障农产品安全。围绕农业综合标准化示范、良好农业操作规范试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跨区域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提升等,大力开展以建立现代农业生产体系为目标的标准化示范推广工作,建设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的各类标准化示范项目1000个以上,组织农业标准化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科研机构、产业联盟,构建农业标准化区域服务与推广平台50个,建立现代农业标准化示范和推广体系。
(二)消费品安全标准化工程。以保障消费品安全为目标,建立完善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促进我国消费品安全和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开展消费品安全标准“筑篱”专项行动,围绕化学安全、机械物理安全、生物安全和使用安全,建立跨领域通用安全标准、重点领域专用安全标准和重要产品安全标准相互配套、相互衔接的消费品安全标准体系。在家用电器、纺织服装、家具、玩具、鞋类、电器附件、纸制品、体育用品、化妆品、涂料、建筑卫生陶瓷等30个重点领域,开展1000项国内外标准比对评估。加快制定消费品设计、关键材料、重要零部件、生产制造等产业技术基础标准,加强消费品售后服务、标签标识、质量信息揭示、废旧消费品再利用等领域标准研制,制定相关标准1000项以上。建设消费品标准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产业发展、产品质量监督、进出口商品检验、消费维权等多环节信息与标准化工作的衔接互动机制,加强对消费品标准化工作的信息共享和风险预警。在重点消费品领域,扶持建立一批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产学研资源,合力研究制定促进产业发展的设计、材料、工艺、检测等关键共性标准。结合现有各级检验检测实验力量,建设一批标准验证检验检测机构,探索建立重要消费品关键技术指标验证制度。
(三)节能减排标准化工程。落实节能减排低碳发展有关规划及《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以有效降低污染水平为目标,开展治污减霾、碧水蓝天标准化行动,实现主要高耗能行业、主要终端用能产品的能耗限额和能效标准全覆盖。
滚动实施百项能效标准推进工程,加快能效与能耗标准制修订速度,加强与能效领跑者制度的有效衔接,适时将领跑者指标纳入能效、能耗强制性标准体系中。重点研究制定能源在线监测、能源绩效评价、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及节能技术评估、能源管理与审计、节能监察等节能基础与管理标准,为能源在线监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等重要节能管理制度提供技术支撑。针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化解产能过剩标准支撑工程,重点制定节能、节水、环保、生产设备节能、高效节能型产品、节能技术、再制造等方面标准,加速淘汰落后产能,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研究制定环境质量、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与检测服务、再利用及再生利用产品、循环经济评价、碳排放评估与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制修订相关标准500项以上,有效支撑绿色发展、循环发展和低碳发展。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要求,开展100家循环经济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标准与节能减排政策的有效衔接,针对10个行业研究构建节能减排成套标准工具包,推动系列标准在行业的整体实施。完善节能减排标准有效实施的政策机制。
(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程。围绕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聚焦城乡一体化发展中的基层组织和特殊人群保护等重点领域,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工作,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围绕基本公共服务的资源配置、运行管理、绩效评价,农村、社区等基层基本公共服务,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公共服务,研制300项以上标准,健全公共教育、劳动就业、社会保险、医疗卫生、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重点领域标准体系。鼓励各地区、各部门紧贴政府职能转变,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利用网络、报刊等公开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协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开展100项以上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建设,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加强政府自我监督,探索创新社会公众监督、媒体监督等方式,强化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的监督,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模式、标准实施评价、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基础标准研究,不断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理论方法体系。
(五)新一代信息技术标准化工程。编制新一代信息技术标准体系规划,建立面向未来、服务产业、重点突出、统筹兼顾的标准体系,支撑信息产业创新发展,推动各行业信息化水平全面提升,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自主可控。
围绕集成电路、高性能电子元器件、半导体照明、新型显示、新型便携式电源、智能终端、卫星导航、操作系统、人机交互、分布式存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智慧城市、数字家庭、电子商务、电子政务、新一代移动通信、超宽带通信、个人信息保护、网络安全审查等领域,研究制定关键技术和共性基础标准,制定相关标准1000项以上,推动50项以上优势标准转化为国际标准,提升国际竞争力。搭建国产软硬件互操作、数据共享与服务、软件产品与系统检测、信息技术服务、云服务安全、办公系统安全、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化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国家网络安全审查技术标准体系并试点应用。发布实施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工作行动计划,创建20个信息技术服务标准化示范城市(区)。开展标准化创新服务机制研究,推动“科技、专利、标准”同步研发的新模式,助力企业实现创新发展。
(六)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标准化工程。围绕“中国制造2025”,立足国民经济发展和国防安全需求,制定智能制造和装备升级标准的规划,研制关键技术标准,显著提升智能制造和装备制造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保障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建立智能制造标准体系,研究制定智能制造关键术语和词汇表、企业间联网和集成、智能制造装备、智能化生产线和数字化车间、智慧工厂、智能传感器、高端仪表、智能机器人、工业通信、工业物联网、工业云和大数据、工业安全、智能制造服务架构等200项以上标准。搭建标准化验证测试公共服务平台,重点针对流程制造、离散制造、智能装备和产品、智能制造新业态新模式、智能化管理和智能服务5个领域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组织编制制造业标准化提升计划,制修订2000项以上技术标准。聚焦清洁发电设备、核电装备、石油石化装备、节能环保装备、航空装备、航天装备、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深潜和极地考察装备、高技术船舶、轨道交通装备、工程机械、数控机床、安全生产及应急救援装备等重大产业领域,开展装备技术标准研究。重点制定关键零部件所需的钢铁、有色、有机、复合等基础材料标准,铸造、锻压、热处理、增材制造等绿色工艺及基础制造装备标准,提高国产轴承、齿轮、液气密等关键零部件性能、可靠性和寿命标准指标。加快重大成套装备技术标准研制,在高铁、发动机、大飞机、发电和输变电、冶金及石油石化成套设备等领域,建立一批标准综合体。结合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大推动装备制造产业标准化试点力度。通过产业链之间协作,开展优势装备“主制造商 典型用户 供应商”模式的标准化试点。组织编制《中国装备走出去标准名录》,服务促进一批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企业走出去。
(七)新型城镇化标准化工程。依据《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建立层次分明、科学合理、适用有效的标准体系,基本覆盖新型城镇建设各环节,满足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的需要。
围绕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优化城镇化布局和形态、提高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等改革重点领域,研究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新型城镇化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相关标准700项以上。加快制定用于指导和评价新型城镇化进程的量化指标、测算依据、数据采集、监测与评价方法等基础通用标准。加强新型城镇化规划建设、资源配置、管理评价以及与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相配套的标准制定。选择10个省、市开展新型城镇化标准化试点,推动标准在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应用和实施,提升新型城镇化发展过程中的标准化水平。建设一批新型城镇化标准化示范城市,总结经验,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发展模式,支撑和促进新型城镇化规范、有序发展。
(八)现代物流标准化工程。落实《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14—2020年)》,系统推进物流标准研制、实施、监督、国际化等各项任务,满足物流业转型升级发展的需要。
完善物流标准体系,加大物流安全、物流诚信、绿色物流、物流信息、先进设施设备和甩挂运输、城市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等物流业发展急需的重要标准研制力度,制定100项基础类、通用类及专业类物流标准。加强重要物流标准宣传贯彻和培训,促进物流标准实施。实施商贸物流标准化专项行动计划,推广标准托盘及循环共用。选择大型物流企业、配送中心、售后服务平台、物流园区、物流信息平台等,开展100个物流标准化试点。针对危险货物仓储运输、物流装备安全要求等强制性标准,推进物流设备和服务认证,推动行业协会、媒体和社会公众共同监督物流标准实施,加大政府监管力度。积极采用适合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国际先进标准,在电子商务物流、快递物流等优势领域争取国际标准突破,支撑物流业国际化发展。
(九)中国标准走出去工程。按照“促进贸易、统筹协作、市场导向、突出重点”的要求,大力推动中国标准走出去,支撑我国产品和服务走出去,服务国家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战略目标。
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船舶、农产品、玩具、纺织品、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优势、特色领域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平均每年主导和参与制定国际标准500项以上。围绕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按照《标准联通“一带一路”行动计划(2015-2017)》的要求,以东盟、中亚、海湾、蒙俄等区域和国家为重点,深化标准化互利合作,推进标准互认;在基础设施、新兴和传统产业领域,推动共同制定国际标准;组织翻译1000项急需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英文版,开展沿线国家大宗进出口商品标准比对分析;在水稻、甘蔗和果蔬等特色农产品领域,开展东盟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在电力电子设备、家用电器、数字电视广播、半导体照明等领域,开展标准化互联互通项目;加强沿线国家和区域标准化研究,推动建立沿线重点国家和区域标准化研究中心。
(十)标准化基础能力提升工程。以整体提升标准化发展的基础能力为目标,推进标准化核心工作能力、人才培养模式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发挥好标准在国家质量技术基础建设及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支撑作用。
围绕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和标准制修订全过程管理,推进标准化核心工作能力建设。整合优化技术委员会组织体系,引入项目委员会、联合工作组等多种技术组织形式;建立技术委员会协调、申诉和退出等机制,加强技术委员会工作考核评价。推动标准从立项到复审的信息化管理,将标准制定周期缩短至24个月以内;加强标准审查评估工作,围绕标准立项、研制、实施开展全过程评估;依托现有检验检测机构,设立国家级标准验证检验检测点50个以上,加强对标准技术指标的实验验证;加快强制性标准整合修订和推荐性标准体系优化,集中开展滞后老化标准复审工作。
围绕标准化知识的教育、培训和宣传,完善标准化人才培养模式。开展标准化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推动标准化学科建设;开展面向专业技术人员的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开展面向企业管理层和员工的标准化技能培训;开展面向政府公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标准化知识宣传普及。实施我国国际标准化人才培育计划,着力培养懂技术、懂规则的国际标准化专业人才;依托国际交流和对外援助,开展面向发展中国家的标准化人才培训与交流项目。
围绕标准化科研机构、标准创新基地和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加强标准化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加强标准化科研机构能力建设,系统开展标准化理论、方法和技术研究,夯实标准化发展基础。加强标准研制与科技创新的融合,针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以及现代农业、新兴产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发展需求,按照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推进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标准化信息化建设,利用大数据技术凝练标准化需求,开展标准实施效果评价,建成支撑标准化管理和全面提供标准化信息服务的全国标准信息网络平台。
五、保障措施
  (一)加快标准化法治建设。加快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夯实标准化法治基础。加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引用标准的力度,在法律法规中进一步明确标准制定和实施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地方立法推进标准化战略实施,制定符合本行政区域标准化事业发展实际的地方性配套法规、规章。完善支持标准化发展的政策保障体系。充分发挥标准对法律法规的技术支撑和补充作用。
(二)完善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进一步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协同推进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部门联动,完善农业、服务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领域标准化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及监督中的作用。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建立完善地方政府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加强督查、强化考核,加大重要标准推广应用的协调力度。在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等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区域性标准化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跨区域跨领域的重大标准化问题。加强标准化省部合作。建立健全军民融合标准化工作机制,促进民用标准化与军用标准化之间的相互协调与合作。
(三)建立标准化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应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标准化工作经费。制定强制性标准和公益类推荐性标准以及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的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探索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经费投入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加大投入,促进标准创新和标准化服务业发展。
(四)加大标准化宣传工作力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大力宣传标准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化先进典型和突出成就,扩大标准化社会影响力。加强重要舆情研判和突发事件处置。广泛开展世界标准日、质量月、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等群众性标准化宣传活动,深入企业、机关、学校、社区、乡村普及标准化知识,宣传标准化理念,营造标准化工作良好氛围。
(五)加强规划组织实施。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地区、各部门分工负责,组织和动员社会各界力量推进规划实施。做好相关专项规划与本规划的衔接,抓好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工程的责任分解和落实,将规划实施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健全标准化统一管理和协调推进机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确保规划落到实处。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效果评估和监督检查,跟踪分析规划的实施进展。根据外部因素和内部条件变化,对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和调整、优化,提高规划科学性和有效性。
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划,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