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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项目税收征管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12-25    浏览次数:3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重大项目建设是推动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载体,是保增长、增后劲的重要手段,也是地方税收的重要来源。当前,在我区推进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其税收管理重视不够、税收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尤其是项目用地、投资进度等涉税信息在各部门间不能及时有效传递,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重大项目税收征管难度,导致部分税款不能及时征收入库,甚至出现税收流失现象。为切实履行政府部门职责,依法提供税收保障,严肃税收法纪,加强税收征管,形成治税合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重大项目税收征管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推进社会综合治税

  (一)明确职责分工,保障重大项目税收征管有效开展。

  重大项目包括自治区、市、县(市、区)层面统筹推进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要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税收保障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5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分工科学、配合紧密、运转高效的重大项目涉税信息传递机制,构建综合治税体系,切实强化重大项目管理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税收协作责任,积极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确保我区重大项目税收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等部门及项目业主要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向当地同级地税机关提供重大项目计划、投资进度、用地、招标、开竣工、资金拨付、工程审计等信息资料;涉及国税业务的,相关资料同时提供同级国税机关。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搭建全区涉税信息交换平台。

  自治区地税局、国税局要着眼于满足税收征管工作需要,科学编制具有较强操作性的涉税信息交换业务需求目录,在此基础上开发信息系统软件,通过建立统一的项目管理数据库,对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地税等部门涉税信息实施专线联网监管,实现重大项目从立项到审批、登记、拨付款、结算、审计等各环节全程联网,实现信息共享共用,形成便捷高效的重大项目税收管理保障体系。

  (三)源头控管,加强重大项目税收管理。

  加强重大项目税收源头控管力度,各级地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需要,可以委托项目建设单位(资金拨付单位)代征重大项目营业税等各项税收。

  对重大项目实行双向报告制度。建设单位应按月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有关涉税信息,报送《建设单位付款供料情况报告表》;施工企业在按月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报送《施工单位收款收料情况报告表》,进一步延伸税源监控的链条,提高计税营业额的完整性、准确性。

  二、严格执行税收法规政策

  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越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已出台的要进行清理,停止执行,并积极配合税务机关依法对重大项目进行税收检查。

  三、完善重大项目管理制度

  (一)建立和完善项目登记制度。

  建筑施工许可证发放单位或开工报告审批单位应建立快速的信息传递机制,确保项目登记顺利开展。重大项目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签定、领取建筑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审批通过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登记。

  (二)建立清税与验收协作机制。

  对已竣工的项目,在验收前,施工企业应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税收清算。凡施工单位未提供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证明的,业主单位要督促其及时办理完税,并向同级地税机关通报。业主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未按规定提供有关信息,导致税收流失的,由该单位负责协助地税机关追回应当征收的税款,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强化重大项目涉税审计。

  对重大项目进行决算审计时,要将完税情况列为必审内容。未按规定完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并将情况通报地税机关。

  (四)严格工程发票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各建设单位在拨付或支付工程款项时,须凭地税机关监制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支付费用或拨付工程款。对不能提供地税发票的,不予支付和结算工程款。建设单位不得使用外地发票、不得使用“白条”或收款收据支付和结算工程款。对未按规定取得、开具发票的单位,相关部门(单位)要停止拨付资金。

  (五)强化项目税收预算编制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编制项目规划和资金预算时,要将项目建设各环节应纳税款准确、足额编入预算,必要时可咨询当地地税机关,避免建设资金出现缺口,影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六)实施税款优先保障机制。

  各级财政部门、各建设单位在拨付或支付工程款时,应优先安排项目缴税所需资金,保证完税进度与计量工程款支付进度同步。

  四、加强重大项目税收征管

  (一)强化区外建设施工单位税收征管。

  1.凡在我区设立并已经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的区外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效证明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征收企业所得税。

  2.凡以总机构名义到我区经营的区外建筑企业项目部,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有效证明的,按其实际经营收入的0.2%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凡区外来我区经营的建筑企业的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不能按照税务机关要求完整提供有效证明的,作为独立纳税人按其实际经营收入的2.5%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外地施工单位在我区进行法人登记。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地税、工商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入桂企业管理,做好服务对接工作,积极为外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和政策优惠,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要用好用足相关优惠政策,吸引外地施工单位在我区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非法人企业分支机构,并在我区办理工商登记。

  (三)组织开展重大项目税收清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审计、地税等相关部门开展一次重大项目税收清理工作,加大执法力度,确保税收政策法规落实到位,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为下阶段“营改增”工作顺利实施打好基础。

  (四)严格税收票证管理。

  各级政府要组织地税、国税、公安、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项目税收发票、外管证等涉税凭证的管理和检查工作,加大对违反发票管理行为的查处力度,防止用票单位使用非法票据入帐,偷逃税款。

  五、建立重大项目税收考评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重大项目税收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正确处理项目推进与依法治税、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把重大项目税收管理纳入绩效考评,促使各部门各单位积极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加强项目税收管理,以提高税法遵从度,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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