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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水利厅关于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5    浏览次数:10

浙发改规划〔2015〕297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水利(水务、水电)局,各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
  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水法》规定,按照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和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有关规划编制中开展水资源论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
  水资源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我省区域性水资源紧缺、用水效率低下、水污染等问题依然凸显。《水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省委《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按照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的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的水资源论证工作,未通过水资源论证的有关规划不得批准实施”。因此,积极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从规划决策源头充分考虑水资源承载能力,优化水资源配置,对于我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高规划科学决策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具有重要意义。
  二、规划水资源论证的范围和主要任务
  (一)论证范围
  与水资源条件关系紧密的各类规划,主要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城市总体规划;
  3.各类集聚区、开发区、园区、工业功能区、产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等。
  (二)主要任务
  分析水资源条件对规划的保障能力与约束因素,论证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的适应性,规划有关内容与水资源管理政策法规及相关水资源规划的协调性,预测规划实施对区域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影响,提出规划方案调整和优化意见,明确水资源管理和保护的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规划布局与水资源承载能力适应性分析;
  2.规划需水合理性分析;
  3.规划水资源保障可靠性分析;
  4.取、供、用、耗、排水平衡分析;
  5.规划实施影响分析及对策措施等。
  (三)论证方式
  在规划报告中设立专章或以专题形式进行水资源论证,可以根据规划的类型、层级、技术深度、水资源条件与水资源相关性程度等情况确定。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防洪(潮)要求相适应,与水资源条件密切相关的产业发展、工业园区等高用水行业的发展规划,应采用专题深入论证。
  三、加强规划水资源论证工作管理
  1.编制要求。对于专章论证的规划,编制单位应在规划报告中设立单独章节进行水资源论证;对于专题论证的规划,专题论证报告书应由具有水资源论证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
  2.审查要求。规划审查时,具体负责规划组织编制的部门应组织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规划审批前,应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纳入规划中。
  3.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跟踪规划实施,加强对规划实施过程中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
  4.规划水资源专题论证的编制工作经费原则上从规划编制费用中列支。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5月7日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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