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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发布日期:2015-03-09    浏览次数:3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全面深化改革决定的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利用非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对企业投资项目审核简化内容、优化流程、缩短时限、提高效率、强化协同监管的原则,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行为,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一)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企业投资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担风险。除核电、大型水利水电等特定项目外,坚决取消前期工作咨询复函等变相审批行为。各地和有关部门要简化备案手续,推行网上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审批。除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禁止发展、需报政府核准的项目外,均应当予以及时备案。

  (二)简化前期工作程序。各相关前置条件审批行政主管部门应同步下放核准前置条件审批权限。企业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和其他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动的企业投资项目服务管理体系,为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提供便利、高效的服务,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

  (三)明确核准权限。切实落实责任,按照本目录规定由省级核准的项目,核准权限不得下放;市(州)、县(市)不准越权核准。各级项目核准机关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核准手续。

  三、改进规范企业投资项目核准

  (一)简化审查内容,规范核准前置条件。

  1.简化项目核准的审查内容。各级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项目核准机关不得干预企业的投资自主权。

  2.企业自主选择工程咨询单位。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由国家核准的项目,其《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情况、拟建项目情况、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等内容。

  3.规范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一律不作为前置审批。对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作为项目核准前置条件的审批手续,有关部门要按照“减少事前审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提出改进措施。同时,有关部门要按照便利、高效原则对本部门实施的多个审批事项进行简化合并。

  (二)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1.加快项目核准办理。项目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受理申报材料后,如有必要,应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涉及行业管理部门职能的,应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可能会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原则上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后1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所需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或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2.加快项目选址意见的办理。城乡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依法受理申请人的申请。涉及商请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提出意见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视情况进行专家评审。简化风景名胜区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核准程序。取消对项目设计多方案比选的要求,改进专家审查形式。规划选址实施分级管理制度,原则上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城乡规划部门办理,对于省级核准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规划选址审批权限应同步下放到同级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办理。

  3.加快用地预审意见的办理。按照规定由市、县级核准的项目,其用地预审意见同步下放由核准项目的同级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全面实行网上申报制度,并简化审查内容,提高审批效率。单独选址项目中,压覆矿产资源审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认定与用地预审同步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在前两个事项审查通过后,一同出具文件。已办理批次用地的园区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个项目,以及已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的项目不再办理用地预审。进一步简化线状工程用地预审手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用地预审申请报告1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内办理完土地预审手续。

  4.加快环评审批文件的办理。深化环评审批制度改革,精简环评审批前置事项,非行政许可的各类生态保护区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再作为环评审批要件。合理划分审批权限,严格执行《吉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暂行规定》(吉环管字〔2014〕17号),适时再次下放环评审批权限。加快建立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网上备案和受理制度。环境影响登记表即收即办;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15日内(不含委托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所需时间)提出审批意见。

  5.加快节能审查意见的办理。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简化审查内容,取消对项目概况、能源供应情况、项目选址方面的节能审查要求。优化评估审查流程,实现项目录入、委托、报批各环节在线完成,缩短审批时间。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节能审查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补正。受理申报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15个工作日(不含委托咨询评估所需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规范核准时效及效力。

  1.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抓紧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项目申报单位应在有效期内抓紧落实建设条件,早日开工建设。

  2.规范金融机构审贷行为。对于依法核准或备案的项目,金融机构应当独立审查,依法依规对项目贷款申请作出决定。特别是对于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在授信范围内金融机构不得以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机关的层级较低为由,否决企业的贷款申请。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3.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对照项目核准文件严格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未按规定履行核准手续或者未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

  四、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力度。除保密事项外,项目核准机关和前置条件审批机关要依法将申报受理情况、审批流程、审批标准、审批结果等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坚持依法审查项目前置条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指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保、城乡规划及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三)严控当前产能过剩行业的项目。对于当前钢铁、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各地、各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名义、任何方式备案新增产能项目,各相关部门和机构不得办理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关业务,并合力推进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各项工作。

  (四)加强规划引导和市场监管。项目核准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及相关行业管理等部门要强化标准的制定和监管。加强在线监测、项目稽察、执法检查等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健全监管网络,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切实把市场监管职能履行到位。

  (五)适时调整核准目录及调整前置条件办理。《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根据国家发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宏观调控需要以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已经和今后进一步取消核准或者下放核准权限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相应调整相关前置条件的审批权限,使地方政府更加有力有效、就近就便地进行管理。

  (六)外商及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进行审核或备案管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5日

  吉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2015年本)

  一、农林水利

  (一)农业。

  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水库。

  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其他水事工程。

  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需要省政府协调的跨市(州)、县(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单站总装机容量300万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其余项目中,装机在2000千瓦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装机在2000千瓦以下的小型水电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火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燃煤火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热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抽凝式燃煤热电项目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

  风电站:由省发展改革委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项目和1000千伏交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制定的规划核准,±500千伏以下直流项目、500千伏交流项目和跨市(州)、县(市)220千伏、66千伏交流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非跨市(州)、县(市)220千伏、66千伏交流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生物质发电:农林生物质发电非供热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农林生物质热电联产项目、城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新增年生产能力12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增年生产能力5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煤炭开发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国家规定禁止新建的煤与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开发项目,不得核准。

  煤制燃料: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石油、天然气。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生产及接收、存储设施: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新建(含异地扩建)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中新建接收储运能力300万吨及以上的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炼油: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变性燃料乙醇: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油页岩。

  油页岩、页岩油的开采和生产: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页岩油炼化:新建及扩建页岩油炼化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和国家铁路网中的干线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地方铁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二)公路。

  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普通国道网项目以及跨市(州)、县(市)项目以及需国家和省里平衡建设条件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独立公(铁)路桥梁、隧道:跨境、跨10万吨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跨境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国家铁路网中的其余项目由中国铁路总公司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其余项目中500米及以上桥梁和1000米及以上隧道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新建年吞吐能力10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在沿海(含长江南京及以下)建设的年吞吐能力100万标准箱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民航。

  新建运输机场:由国务院核准。

  新建通用机场、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稀土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石化:新建乙烯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化工: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新建对二甲苯(PX)项目,新建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核准。

  稀土:冶炼分离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工业信息化厅核准。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工业信息化厅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汽车产业发展政策》执行。

  七、轻工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干线支线飞机、6吨/9座以上通用飞机和3吨及以上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6吨/9座以下通用飞机和3吨以下直升机制造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批准的规划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跨10万吨级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现状或规划为一级及以上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道路桥梁、隧道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镇及镇以上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他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园区、集中区、功能区等基础设施项目(污水、垃圾处理设施项目除外):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备案。

  房地产开发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核准,大型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中小型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旅游: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和资源保护项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除国务院已明确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外,中直项目按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地方项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的限制类项目和省直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余项目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自行确定实行核准或者备案。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0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项目,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限制类(不含房地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总投资(含增资)20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备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和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亿美元的其他限制类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小于10亿美元的鼓励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发展改革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属于本目录第一至十条所列项目,按照本目录第一至十条的规定核准。

  十二、境外投资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前款规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业投资项目和地方企业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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