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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经信委等关于加强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安全工作通知

发布日期:2015-03-31    浏览次数:5

各有关单位:

  2015年是全面完成本市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的攻坚之年。为进一步做好2015年燃煤(重油)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工作,防范此项工作中可能引发的安全事故,做到早部署、早行动、早预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锅炉管理和监管责任

  (一)锅炉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锅炉,不得将常压锅炉承压使用;锅炉出厂文件中应有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锅炉制造监督检验证书。

  (二)锅炉安装前应将拟安装的锅炉情况书面告知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锅炉安装后必须经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安全检验,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三)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锅炉的安全使用。锅炉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锅炉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锅炉的作业人员(包括司炉工和锅炉水质处理人员)及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五)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建立锅炉安全技术档案,对在用锅炉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其间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六)对在用锅炉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七)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锅炉水(介)质的定期检验。

  二、清洁能源替代施工管理和监管责任

  (一)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工程参建各方,根据职责分工,承担各自的主体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的有关规定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燃气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清洁能源替代项目实施的监管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三)严禁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已实施的项目要按照燃气部门的要求落实整改。

  三、落实清洁能源替代验收管理和监管责任

  (一)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区县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进行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锅炉的显著位置。

  (二)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当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新的安全检验要求。未经安全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锅炉,不得继续使用。

  四、强化安全隐患整改治理

  (一)锅炉使用单位应当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二)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对锅炉作业人员进行锅炉安全、节能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锅炉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锅炉安全、节能知识。锅炉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三)锅炉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锅炉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锅炉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四)锅炉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锅炉不符合能效指标的,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五)对发生锅炉事故的单位,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该处罚的处罚,该处分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广泛宣传,多方协作,相互配合,加强监管,督促锅炉使用单位把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到实处。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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