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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培训报名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3-04    浏览次数:3

桂安监管法规〔2013〕3号

各市安监局,有关单位:

  为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支撑体系,培育与发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组织,保障我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开展,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50号局长令)、《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考核办法的通知》(安健函〔2012〕76号)的规定,我局将于近期举办全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人员从业资格培训。为做好培训报名资格认定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机构报名资格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法人的,有工商部门核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营业范围,属于事业单位的,有政府编制部门核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职能;

  (二)在我区境内注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400万以上;

  (三)己建设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实验室,分析装备、仪器设备满足要求;

  (四)工作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验室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人员报名条件

  (一)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取得其他专业研究生以上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二)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

  (三)取得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2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3年。

  (四)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从事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工作满1年。

  职业卫生或放射卫生相关专业有:职业卫生、放射卫生、卫生工程、检测检验、预防医学、化学分析、工业分析、环境工程等。

  三、培训报名要求

  (一)报名材料。拟报名参加培训的单位,请按以下材料清单以纸质和电子(扫描后录入光盘)两种文件形式报送安监部门审核:

  1、《法人机构登记证》企业法人报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报送编制部门核发的事业单位登记证;

  2、《报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单位信息表》、《报名参加职业卫生培训单位专职技术人员汇总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从业资格培训人员信息表》,见附件1、2、3;

  3、《职业病危害因素分析实验室设备目录》,见附件4。

  (二)报名方式。拟报名参加培训,需以机构的名义报名。具备前述条件的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条件评审项目标准及认可工作程序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88号)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配额自行确定参加培训的对象及人数。参加中国安科院2011年在广西区团校举办的职业卫生培训的人员,须参加本次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换证。

  (三)材料审核。拟参加培训的单位,请于2013年3月10日前将培训资格审核材料报送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安监局初审。市局初审后于3月15日前转报区局法规科技处审核。区直单位3月15日前直接报送区局法规科技处审核。逾期不报送的(以邮戳时间为准),不再受理。

  (四)数量限制。基于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数量控制。按照我区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发展规划,本次报名参加培训的单位,每个设区市不得超过1家(原卫生部门审批机构除外)。按照我区丙级机构试点计划,柳州、桂林可同时报送1家拟发展为丙级的机构参加培训,但仅限于参加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技术服务从业资格培训班。

  邮编:530022,南宁市东宝路10号,自治区安监局法规科技处。联系人:罗昭林,电话:07712299350 1890771968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2月28日

 

 

   附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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