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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8-04    浏览次数:5

浙发改农经〔2015〕482号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

  重大水利工程是水利基础设施体系的重点和关键,对保障国家水安全和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加快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

  《意见》对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市场规则,营造平等投资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潜力,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优化投资结构,建立健全水利投入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有利于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水利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促进政府与市场有机结合、两手发力;有利于加快完善水安全保障体系,支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对推动我省“五水共治”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二、积极开展社会资本参与水利建设运营试点工作

  各地要结合实际,选取符合条件的重大水利项目,积极开展试点,特别是已经列入国家开展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营运第一批试点、国家发展改革委PPP项目库以及浙江省2014年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建设运营的示范项目,要综合考虑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社会投资人参与当地重大水利项目建设运营,加快推进相关工作。对试点项目的前期工作,要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审查审批。对可研之前确定的社会资本参与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进行报批。

  三、拓宽社会资本进入领域,完善项目财政补贴管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特殊规定的情形外,列入省级水利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重大水利工程,均可纳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的范围。对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和运营的水利项目,按规定享受各项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享受与政府投资项目同等的财政扶持政策,省农业发展投资基金优先支持。对承担一定公益性任务、项目收入不能覆盖成本和收益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水利项目,政府对工程运营维护等给予适当补贴。各地发改、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并推动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项目建设,同时积极探索合作模式,为同类项目建设提供借鉴。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

  2015年7月16日

     《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发改农经〔2015〕488号)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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