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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05    浏览次数:2

  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我省在从事高等教育教学工作中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调动广大高等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发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高等学校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等方面取得优秀教学成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符合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教学规律,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科学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成果。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个等级,以省政府名义予以表彰奖励并颁发证书。

  第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

  (一)省内首创的;

  (二)经过2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的;

  (三)在全国或全省产生一定影响的。

  第六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教师应当承担本科或高职教学工作,并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教学管理干部必须在教学管理岗位上连续工作5年以上。

  第七条  提倡相关高校联合申报教学成果奖。在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直接参加教学成果的方案设计和实施,并做出主要贡献的个人,为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

  申报教学成果奖时,每项成果的完成单位原则上不超过5个,二等奖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5人,一等奖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7人,特等奖成果完成人原则上不超过10人。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程序为: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院)系初步审查,学校组织评审,择优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推荐。

  第九条  申报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须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由学校教务部门组织对成果进行鉴定,成果鉴定专家一般由5至7人组成,并提交《省级教学成果鉴定书》。

  第十条  建立陕西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评审专家库。在每次评选工作开始前,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组成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按照教育部和省上有关规定进行评审,提出获奖名单与奖励等级建议,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具体评审工作由教学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实施。

  第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工作开始前,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成果项目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0日;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委员会决议确定的获奖结果在省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10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评审结果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由评审委员会裁定。

  第十三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奖总数不超过200项。其中,特等奖授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12%,一等奖授予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6%。

  第十四条  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从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中择优推荐。

  第十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支付。各高等学校也要给予获奖者相应的奖励。

  第十六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在颁奖之前发现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已完成奖励的,由授奖单位撤销奖励,责成有关单位协助收回证书、追缴奖金,并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施行。1993年9月13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设立陕西省普通高校优秀教学成果奖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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