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农业(农林水利、农林水务、农业水利)委(局),市级企业主管部门:
为适应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的整体带动力,根据《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管理办法》(渝委农工组办发〔2011〕7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经研究,决定开展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工作
(一)申报对象及条件
按照《办法》第二条和第五条确定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
(二)申报程序
按照《办法》第九条执行。
(三)申报材料
按照《办法》第八条报送。
二、监测工作
(一)监测对象
2009年确认的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二)监测程序
按照《办法》第十一条执行。
(三)监测材料
1、被监测企业的资料参照《办法》第八条报送。
2、市级龙头企业监测综合分析报告。各区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在对企业监测材料进行审核基础上出具综合分析报告,内容包括监测结果、企业的运行发展情况、享受的优惠政策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不合格企业产生的主要原因以及工作建议等。
三、有关要求
(一)组织申报市级龙头企业工作中,要严格申报条件审核和规范工作程序,重点推荐具有较好发展前景,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就业增收方面辐射带动能力强的涉农企业。
(二)各申报(监测)企业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如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将取消该企业申报(监测)资格。
(三)区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申报认定及监测工作,并将申报企业和被监测企业材料分别汇总,一并报送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
(四)申报认定及监测工作需填报表格详见附件,可在重庆市农业农村信息网(http://www.cqagri.gov.cn)“行政通知”栏目下载,表中相关指标顺序不得改动,填报数据取整数。
(五)各区县(自治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于12月9日前,将相关材料一式两份报送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发展计划处,同时报送电子文本。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汇总表 |
2、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材料格式要求 |
3、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监测)表 |
4、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表填表说明 |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