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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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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渝文备〔2015〕2357号 

 

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

收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财建〔2008〕144号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精神,切实做好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工作,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资金落实到位,按照市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纪要精神,现就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的收缴范围、方式、标准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地统筹费收缴范围及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国家和市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土地、存量国有土地按经营性用途出让的土地,一律按照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或出让土地的公告土地面积,以及征地统筹费的相应`标准计算收缴征地统筹费。

国家和市级以上政府性投资的交通、能源、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政府性投资的社会公益性项目用地免收征地统筹费。

二、征地统筹费的收缴标准

(一)经营性用地:主城九区3万元/亩;其他区县2万元/亩。

(二)工业用地:主城九区1万元/亩;其他区县0.5万元/亩。

城镇发展用地(含城镇发展用地中的划拨和出让土地)参照经营性用地标准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农转非人员统一建设安置房)用地参照工业用地标准执行。

(三)对改变用途为经营性用地的土地,按照所在区县经营性用地征地统筹费标准全额收取征地统筹费。

三、征地统筹费的收缴程序

征地统筹费计入土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一)新批准征收土地收取征地统筹费的收缴程序。区县政府申报的新征收建设用地项目,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通过后,在审批征收土地环节缴纳征地统筹费。由市国土房管局开具征地统筹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征收建设用地项目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征地统筹费。缴款通知书应载明区县政府请示文件文号、免缴征地统筹费土地面积、工业用途面积、经营性用地面积等数量,以及应缴纳征地统筹费的具体数额。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市国土房管局缴款通知后,应通知要求将征地统筹费及时缴入市财政局在市国土房管局设立的征地统筹费专户。市国土房管局收款后,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重庆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共四联,第一联为存根联,由市国土房管局备案留查;第二联为办件联,作为市国土房管局办理征收土地审批手续的依据;第三联为记账联,由市国土房管局作为记账凭证;第四联为收据联,由市国土房管局收款后加盖收费专用章交付缴款区县。

市国土局征地统筹费专户收取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按季度划入市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

(二)存量国有土地征地统筹费的收缴程序。为便于对存量国有土地征地统筹费的收缴,将征地统筹费纳入财政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在土地出让环节统一征收。从2008年1月起,由市财政局在《土地出让收入项目编码与预算科目对应表》中“1523”土地成本科目下,增设“152303”征地统筹费编码。其中:主城九区的土地在招拍挂出让时,由市土地和矿业权交易中心按照财政部门土地出让收入非税征管系统要求,将应收取的征地统筹费列入土地成本科目下的“152303”征地统筹费,土地交易成交后随土地出让总价款一并缴入市财政局非税专户。其后由市财政局定期将征地统筹费从非税专户直接划入市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专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其他区县财政部门按照以上原则通过非税征管系统收取的征地统筹费,按季度直接上划市财政设立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统筹用于全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不按期足额上划的,年终通过两级财政结算予以扣收。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OO八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农转非  统筹费  征收  通知

 

 

重庆市财政局办公室              2008年4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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