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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5-05-20    浏览次数:6

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

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精神,按照国家关于调整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财政补助方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以下简称“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政府财政部门核拨的补助资金。各地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免学费补助资金,应优先用于保障学校公用经费支出。

第四条 中职免学费政策范围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第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的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以及在职业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中就读的符合中职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第五条 中等职业学校涉农专业为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年修订)》(教职成〔2010〕4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运输与检验技术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

第六条 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的标准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其中,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8∶2比例分担;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负担部分由省与市县统一按6:4比例分担。

中职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确定,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扣除上级财政按比例分担部分后,差额部分资金由本级财政予以补助。

第七条 省财政厅依据国家核定我省的中职免学费资助名额和中央补助资金额度,会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依据我省中职学校在校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将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下达省属学校和市县。

第八条  中直单位、企业、农垦、大兴安岭林管局所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资金及其拨付方式,按现行财政体制予以保障。

第九条  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方式为: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三学年由同级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第十条  自2015年春季学期起,我省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方式为: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补助学生名单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全国技工学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各地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二条 中职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对学校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等工作负主要责任。各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免除学生学费,对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应再收取任何学费。已经收取学费的,要及时将学费一次性退还学生。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应承担的配套资金,及时拨付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并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滞拨资金。

第十四条 各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籍和学生信息管理,严格“办学点”学生的学籍注册审核,严禁学校虚假注册学生学籍,坚决杜绝“双重学籍”现象,严禁降低免学费补助标准。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职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强化对中职学校的监督检查,并接受审计、监察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对弄虚作假、虚报学生人数,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占、挪用、滞拨补助资金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中职免学费补助的结余资金要继续留在财政国库账户中。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终要对本地资金结余情况进行核实统计,并分别上报省级对口部门。对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按照新修订的《预算法》规定管理。

第十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省级职业教育主管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查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教〔2013〕1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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