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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15-06-24    浏览次数:5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精神,建立健全我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为目标,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集中处理与自行处理相结合,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不断提高标准化、规模化养殖水平,降低畜禽病死率,促进畜禽养殖业转型升级,到2020年基本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保障我省畜产品质量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二、主要任务

        (一)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责任。

        1.明确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对病死畜禽自行处理的,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2.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级政府、农垦系统、森工系统对辖区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收集处理同时,要及时组织力量调查病死畜禽来源,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跨市(地)流入的病死畜禽,由省畜牧兽医局会同有关市(地)政府(行署)和部门组织调查;市(地)域内跨县(市、区)流入的,由市(地)政府(行署)责令有关县(市、区)政府和部门调查。在完成调查并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决定后,要及时将调查结果和对生产经营者、监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处理意见向社会公布。重要情况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二)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

        1.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农垦系统、森工系统要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纳入本地发展规划,根据本地畜禽养殖、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组织建设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所。按照“政府监管、企业运作、财政补助”的原则,加快建成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完善病死畜禽收集网点、暂存设施建设,统一收集处理病死畜禽。支持和鼓励社会资本建设病死畜禽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实施企业化运作。2017年底之前,生猪调出大县和年饲养量5000万只以上的家禽养殖大县,原则上至少建设1个专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

        2.完善企业无害化处理设施。专业养殖合作社、规模养殖场(小区)、屠宰厂应建设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鼓励规模养殖场(小区)、专业养殖合作社通过自建或联建等方式建设无害化处理场所。新建养殖场(小区)、屠宰厂或对现有规模养殖场(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时,没有无害化处理设施的且无法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处理的,要先行建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有独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的企业在确保生物安全和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接受当地政府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委托,有偿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3.因地制宜选择无害化处理方式。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需符合农业部《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各地要按照就近就地处理的原则,综合考量各种无害化处理方式利弊,优先采用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实现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对因一类动物疫病以及炭疽、结核病等重点动物疫病死亡的动物,必须使用专业设施进行焚烧处理,不得采用掩埋或发酵等方式。

        (三)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体系。

        1.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进一步调整充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人员队伍,切实加强基层监管部门及派驻乡镇机构的执法力量,优化监管执法人员结构,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工作的投入,保障执法人员必要的经费。加强监管队伍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升监管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一支高效的专业化、职业化监管队伍。

        2.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健全病死畜禽流动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部门间信息通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互相通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情况,发现重大案件线索的,公安部门要提前介入。

        3.强化监管工作措施。加强对无害化处理场所的监督检查,病死畜禽的收集、暂存、装运、无害化处理等环节应建有台账和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支持引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屠宰厂、集中无害化处理场等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对无害化处理过程进行录像、存档。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进一步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广泛收集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线索。

        4.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强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督促其履行第一责任人的义务。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在调查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违法加工或销售病死畜禽的企业,要列入黑名单并公开曝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要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落实各项保障条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使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向群众普及科学养殖和防疫知识,增强消费者的识别能力,调动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的责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二)完善财政补助政策。各地要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相关工作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充分发挥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的作用,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由各级政府综合考虑处理场所设施维护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相应的财政补助、收费等扶持政策,确保无害化处理体系正常运转。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区)扩大到散养户。各地应扩大无害化处理补贴畜种,确定病死禽、牛羊的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和补助标准。

        (三)推行保险联动机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养殖业保险工作。要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力争做到应保尽保。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使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有所增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能力稳步提高。

        (四)落实相关扶持政策。整合畜牧产业发展资金、项目,统筹利用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畜禽标准化示范场补助资金和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向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倾斜。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专业无害化处理场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按照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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