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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29    浏览次数:3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国发〔2015〕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8日

 

 

 

国务院关于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

国发〔2015〕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就《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中涉及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逐项落实到位。

        二、各地区、各部门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有规定期限的,按规定期限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又确需调整的,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照把握节奏、确保稳妥的原则设立过渡期,在过渡期内继续执行。

        三、各地与企业已签订合同中的优惠政策,继续有效;对已兑现的部分,不溯及既往。

        四、各地区、各部门今后制定出台新的优惠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规定事项外,涉及税收或中央批准设立的非税收入的,应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其他由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其中安排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五、《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待今后另行部署后再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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