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1154号
各市财政局、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联社、各城商行、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安徽能源集团财务公司: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函证及回函工作的通知》(财会〔2016〕1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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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会〔2016〕1154号
各市财政局、各银监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安徽省分行、各股份制银行合肥分行、邮储银行安徽省分行、徽商银行、安徽省联社、各城商行、外资银行合肥分行、安徽能源集团财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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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 中国银监会安徽监管局
201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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