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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4-28    浏览次数:5

川农业函[2016]200号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

  为强化兽药安全监管,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6〕22号)要求,我省将开展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的重大意义。

  实施兽药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全过程追溯管理是确保兽药质量安全的有效措施。目前,我省115家兽药生产企业均已应用追溯系统,并在其生产的兽药产品上赋二维码。为进一步推进兽药产品追溯工作,今年我厅将在省内组织开展兽药经营追溯试点工作。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要从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工作。

  二、试点工作安排及要求。

  (一)兽医兽药处负责全省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以及负责试点经营企业培训工作。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负责本辖区兽药经营环节追溯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信息处提供追溯系统的技术支持。

  (二)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于2016年5月6日前完成辖区内试点兽药经营企业(以下简称试点企业)的报名工作(报名表见附件),并将报名表报至兽医兽药处。应优先选择基础好、积极性高的经营企业进行试点。成都市试点企业不少于15家,绵阳市、眉山市、内江市、德阳市、乐山市、宜宾市、广元市试点企业不少于5家,其他市(州)试点企业不少于2家。

  (三)2016年6月,对试点企业组织开展追溯系统培训工作。2016年7月至10月,各试点企业应配备二维码识读设备,安排人员选取有二维码的产品进行入出库数据采集、上传工作,记录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2016年11月,对试点工作进行总结。

  (四)我省在试点工作中应用国家兽药经营进销存系统。请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组织各试点企业在国家兽药产品追溯系统中完成报名、注册工作,厅兽医兽药处对企业注册信息进行审核。各试点企业按照《国家兽药产品经营进销存系统使用准备工作指南(2016年试点用)》(见中国兽药信息网兽药二维码专栏“兽药二维码资料下载”)做好准备工作。

  联系人:

  兽医兽药处:刘霍秋 028-85587910

        官艳丽 028-85562031(传真)

  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高录军 010-62103607

  电子邮箱:158115434@qq.com

  附件:报名表

四川省农业厅

2016年4月22日

附件:

报   名   表

各市(州)农业(农牧)局(委)报名表

序号

单位名称

试点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试点兽药经营企业报名表

序号

所属市(州)

企业全称

试点工作负责人

职务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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