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安徽省 » 发展改革委 » 正文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省统筹投资高等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09-19    浏览次数:5

  各省属高校:

  现将《省统筹投资高等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9月14日

  省统筹投资高等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统筹投资高等教育建设项目专项管理,规范使用程序,提高使用效益,建立科学、公开、透明的投资管理制度,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6〕29号)和《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资金安排管理规定的通知》(皖发改投资〔2014〕559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统筹投资高等教育建设项目专项(以下简称“专项投资”)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预算安排用于我省本科高校(以下简称“高校”)基本建设的省统筹投资。

  第三条 专项投资设立的目的是加强高校本科教学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实践环节教学,改善高校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能力。

  第四条 专项投资安排应遵循程序规范、公平公开、集体决策、有效监督、提高效益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投资使用范围

  第五条 专项投资支持范围为省属本科高校和省市共建本科高校,在同一个五年规划期内已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高校不再安排专项投资,连续两年省统筹投资支持过的高校当年不予安排专项投资。

  第六条 专项投资重点支持高校教学实验用房建设,包括实验室、教室及其附属用房、图书馆等,兼顾体育、信息用房建设。

  第三章 投资安排方式与程序

  第七条 专项投资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各高校需求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情况,科学遴选年度项目。原则上每年8月开展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申报。

  第八条 专项投资安排原则,一是现有办学条件不达标的高校;二是实验实训用房紧缺的高校;三是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专业实习实训实践用房项目;四是以上项目中优先安排在建项目,或是项目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配套资金落实,当年能开工的项目。

  第九条 每个五年规划期,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根据支持范围和重点,建立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各高校根据自己的年度建设需求从项目库中选择已备案,且土地、规划、资金等前期条件落实的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省教育厅,由省教育厅初审后于8月汇总报送我委。

  (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具体内容:

  1.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在校生数、教职工数、占地面积、专业设置情况、近三年招生就业情况及财务状况等。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包括项目建设后对人才培养、学校发展等所起到的作用和影响。

  3.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等。

  4.项目建设条件落实情况。包括土地、规划、环评等建设条件落实情况(需列出各类建设手续的批准部门及文号)。

  5.项目投资估算。包括分项详细估算表或投资概算表。

  6.项目进展情况。包括工程进度证明和在建项目的实景照片。

  7.真实性声明。项目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作出的书面承诺。

  (二)资金申请报告应附以下文件复印件: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2.项目备案文件。

  3.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对省教育厅汇总申报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拟定支持项目,经委主任办公会审议。

  第十二条 审议通过后,审定结果按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等媒体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加强绩效管理。各项目高校要编制绩效目标,加强绩效运行跟踪监控,开展专项投资绩效自评。

  第十四条 获得专项投资的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不得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加强专项投资监管。实行项目月报制度,获得专项投资的高校应从投资计划下达后第二个月开始,于每月5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高校应及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教育厅视情况开展专项投资使用情况稽察检查。对存在长期不能开工、进度缓慢等突出问题的项目,调整或收回投资,且不予受理该高校下一年度项目申报。

  第十七条 对投资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