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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6-10-08    浏览次数:2

  9月2日,省委、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6〕3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总体思路、重点任务等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自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实施以来,我省完成了厂网分开,开展了电力直接交易、节能发电调度等改革,有力促进了电力行业快速发展,供应保障能力大幅提升,但也存在电价形成机制不够完善、市场有效竞争不够充分、清洁能源和分布式能源发展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亟需通过改革创新予以解决。

  为做好深化全省电力体制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起草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在认真学习领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发改经体〔2015〕2752号)文件精神的基础上,按照省领导批示精神,研究起草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充分吸纳各市和有关单位意见后,进行了多轮修改完善,形成《实施意见》(送审稿),经省委常委会和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

  二、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以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为统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和管理方式,进一步深化我省电力体制改革。建立保障电网安全运行、满足电力市场需求的电价形成机制,构建公开透明、功能完善、规范运行、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培育多元化的售电侧市场竞争主体,实现电力电量平衡由计划手段为主过渡到以市场手段为主,形成遵循市场经济基本规律和电力工业运行客观规律的电力市场,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能源保障。

  三、重点任务

  《实施意见》从输配电价、电力市场建设、发电计划改革、售电侧改革、自备电厂管理等几个方面,提出11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推进电价改革。落实国家输配电价改革试点工作部署,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总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明确政府性基金附加和交叉补贴,并向社会公布。

  二是建立健全市场化交易机制。完善电力直接交易规则,确定市场主体准入标准,分年度公布符合准入标准的市场主体目录。赋予市场主体自主选择权,实现多方直接交易。

  三是组建相对独立的电力交易机构。组织制定交易机构、市场管理委员会组建方案、章程和议事规则。组建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对独立运行的公司制交易机构,按政府批准的章程和规则为电力市场交易提供服务。组建由电网企业、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力用户等组成的市场管理委员会。

  四是有序推进发电计划改革。有序缩减发电计划,政府保留必要的公益性调节性发电计划,直接交易的电量和容量不再纳入发电计划。建立优先发电权制度,加强贫困地区电力供应保障。

  五是加强需求侧管理。加快电力需求侧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完善电力需求侧管理公共平台,开展需求侧管理评价。制定完善有序用电方案,建立优先购电权制度。

  六是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探索社会资本投资配电业务的有效途径,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放开增量配电投资业务,鼓励以混合所有制方式发展配电业务,支持有条件的园区开展售电侧改革试点。

  七是建立分布式电源发展新机制。推进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与传统电源的衔接,落实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制度。积极发展分布式电源,全面放开用户侧分布式电源市场。研究出台支持各类分布式电源的政策措施。

  八是规范燃煤自备电厂管理。研究制定燃煤自备电厂监督管理办法,逐步推进燃煤自备电厂与公用电厂同等管理,科学规划建设自备电厂,升级改造和淘汰落后机组,推动自备电厂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

  九是加强电力统筹规划管理。履行政府规划职责,完善电力统筹规划机制。减少电力行业行政审批,规范电力行业管理,保障电力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有效落实。

  十是构建市场主体信用体系。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建立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加大信息披露力度,将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纪录纳入统一信用信息平台。

  十一是加强电力行业监管。建立健全省级电力行业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措施和手段,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改革不到位或政策执行有偏差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稳妥推进改革三方面保障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有序实施。建立省深化电力体制改革联席会议制度,明确改革工作的牵头单位、参与单位和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搞好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稳妥推进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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