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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区2013-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5-14    浏览次数:1

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全区2013-2015年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区)、宁东管委会安监局,中央驻宁企业,区属企业:

  现将《自治区2013-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6日

 

 

自治区2013-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3]38号,以下简称《通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的通知》(ZW-JB-2013-002)规定要求,进一步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切实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从2013至2015年,用三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活动,现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健康发展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强化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减少职业病的发生,促进我区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总体要求

  按照“突出重点、打好基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通过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纳入非煤矿山、危化、工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活动之中,推动用人单位落实职业病危害防治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强化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提升职业病危害防治能力和水平,力争到2015年末,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

  三、目标任务

  围绕实现《规划》确定的各项控制指标,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2013-2015年分阶段实施目标任务:

  (一) 2013年目标任务:全区40%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二)2014年目标任务:全区70%以上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达到基础要求;

  (三) 2015年目标任务:全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全部达到基础建设要求。

  四、主要内容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主要内容分为:

  (一)责任体系: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管理人员以及劳动者等各类人员的职业病防治职责和义务,还应包括职业卫生领导机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以及用人单位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包括警示与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宣传教育培训制度、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等《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要求的管理制度。

  (三)管理机构: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

  (四)前期预防: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建设项目预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防护设施设计经过安监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竣工时,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经安监部门审核通过,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安监部门验收合格;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对有危害的技术、工艺和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主要原材料有MSDS(物质安全数据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设备有中文说明书;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使用、生产、经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有中文说明书;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材料的,有中文说明书;不得转嫁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五)工作场所管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设置报警装置;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配置冲洗设备;放射工作场所配置安全连锁与报警装置;一般有毒作业场所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高毒作业场所设置红色区域警示线;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按规定每年至少一次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用人单位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在醒目位置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载明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并载明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在醒目位置公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结果告知;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对于患职业病或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企业应告知本人。

  (六)防护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台帐齐全,防护设施配备齐全、有效,及时维护、定期检测。

  (七)个人防护: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采购计划,并组织实施;按标准配备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有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记录,并及时更换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劳动者正确佩戴、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八)教育培训: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对上岗前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定期对在岗期间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九)健康监护:按规定组织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组织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按规定组织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禁止有职业禁忌症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调离并妥善安置有职业健康损害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如实、无偿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对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劳动者,给予适当岗位补贴。

  (十)应急管理:建立健全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维护应急救援设施,并保证其完好;定期演练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及时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五、工作步骤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制定方案(2013年5月)。各级安监部门要摸清本辖区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建立档案,选择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较好或职业病危害严重的行业,做为今年基础建设的试点单位,先行开展,以点代面,推动全区工作。同时,根据摸底调查,制定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分阶段推进。并于6月20日前将实施方案报自治区安监局。

  (二)明确计划、自查自改(2013年7月-2015年6月)。各级安监部门要结合实施方案,有针对性的分阶段组织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对照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内容,制定企业实施计划,认真开展自查。在此期间,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指导用人单位进行自查自改。

  (三)认真组织、检查验收(2013年11月至2015年11月)。各级安监部门每年要确定时间,组织有关专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的要求,对辖区内完成自查自改工作的用人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各级安监部门每年要将本地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上报自治区安监局。

  (四)考核验收、总结上报(2013年12月至2015年12月)。自治区安监局每年年底对各市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以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对未按要求完成基础建设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同时,对全区基础建设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国家安监总局。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高度重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按照自治区安监局的工作布署,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二)制定方案,组织实施。各级安监部门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的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确定每年度开展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用人单位,定期进行督促指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基础好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作为今年试点,加强指导。通过开展基础建设活动,建立职业卫生基础建设示范单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全区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全面开展。到2015年达不到基础建设要求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三)严格要求,强化监管。各市、县(区)安监部门要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监督用人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活动,并将职业卫生基础建设工作列入执法检查的内容,强化监管,对不履行职业病防治责任的用人单位,要认真查处,严肃处理。

  附件:1.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的通知

  2.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主要内容及检查方法

  抄送:国家安监总局职业健康司,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本局

  各领导,存档(3)。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3年5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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