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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推进价格诚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的通知(川发改价检[2016]433号)

发布日期:2016-09-12    浏览次数:5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川府发〔2014〕66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6〕61号)的要求,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三年重点工作和任务分工的安排,我省已将价格诚信建设列为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行业)试点示范项目。为推进我省价格诚信建设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切实领会价格诚信建设重大意义

  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法律、法规、标准和契约为依据,以健全覆盖社会成员的信用记录和信用基础设施网络为基础,以信用信息合规应用和信用服务体系为支撑,以树立诚信文化理念、弘扬诚信传统美德为内在要求,以守信激励和失信约束为奖惩机制,目的是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

  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对增强社会成员诚信意识,营造优良信用环境,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促进社会发展与文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改善市场信用环境、降低交易成本、防范经济风险的重要举措,是减少政府对经济行政干预、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迫切要求,也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增强市场综合竞争力,培育国际合作竞争优势的重要手段。

  价格诚信作为社会商务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减少价格欺诈、遏制价格垄断、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公平竞争、构建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自80年代以来开展了“物价计量信得过单位”评比活动,在价格诚信建设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指出: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加快推进价格诚信建设,构建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开展价格诚信单位创建活动,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当前,价格诚信建设工作要主动融入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使价格诚信建设更加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和信用社会的要求,将价格诚信建设工作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

  二、规范创新,构建价格信用评价和奖惩机制

  根据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方案和我省价检工作年度计划,决定在全省民营医院、社会零售药店和民用水、电、气安装维修行业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试点工作。

  (一)价格信用基本评价标准和等级

  1. 等级和标准。

  A级: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价格调控监管政策,有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机制;未受到价格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价格投诉举报3次以内,经调查无过错认定的。

  B级:有较为健全的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机制;未受到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被投诉举报3次以内,且经调查经营者1次以上有过错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C级:未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机制;有轻微价格违法行为,但依据价格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行政处罚或者单独给予警告处罚;被投诉举报超过3次,且经调查经营者1次以上有过错但未发现违法行为的。

  D级:有被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价格违法行为的。

  2.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其价格信用直接确定为D级。

  (1)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其它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2)经营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或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

  (3)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应确定为D级的其它情形。

  3.价格信用修复。

  出现行政复议或诉讼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暂停对相关单位的信用评价,根据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结果再行评定。

  已评定价格信用等级并公布的,若经行政复议或诉讼,原行政处罚被撤销的,价格主管部门应改变原评定结果并公布。

  4.各地可针对地域、行业特点细化上述评价标准。

  5.评价周期为2年。上一周期的评价结果不作为当期的评价依据。

  评价结果公布后,若出现上述第一条“等级和标准”中C、D两种情形或第二条中情形之一,且影响评价结果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并予以公布。

  (二)价格信用建设推进步骤

  第一阶段: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其官方网站公布试点行业价格信用评价A级、D级结果。

  第二阶段: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在“信用四川”官网、“信用中国”官网公布试点行业价格信用评价A级、D级结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试行价格信用评级结果抄告制度,与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其它相关职能处室)在内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行联合激励与惩戒。

  第三阶段:扩大价格诚信建设覆盖范围,全面融入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协调配合,全面开展价格诚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单位,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又是价格信用体系的建设单位,要在统筹全局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和扎实抓好价格诚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

  (一)不得增加企事业单位负担。现阶段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由政府主导,价格诚信建设中不得以任何方式增加企事业单位人财物等方面的负担。

  (二)职责划分

  初评:由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价检局)开展。

  复评及核定:由市(州)价格主管部门(价检局)开展。

  备案及抽查:由省发展改革委(价检局)备案,对评定为A级信用的企业(单位)进行抽查监督。

  (三)公示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在上述工作基础上,对评定为A级、D级信用的企业(单位)在其官网公示,公示周期为20个工作日。

  (四)做好部门协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与价格诚信试点行业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协调,签署联合激励与惩戒备忘录。

  各级价检机构要与当地发展改革部门各职能科室密切配合,包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和科室、价格调控、调定价以及发改工作相关科室,将价格诚信建设融入到当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建立联合激励与惩戒制度,增强价格信用评级结果的使用效力。

  (五)完善实施细则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总结三十多年“双信”活动的实践经验,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价格工作实际,细化标准,规范程序,提升价格信用评价的可操作性和评价结果的使用效力。

  四、扎实推进,把握好试点工作的时间节点要求

  各地接本通知后,要立即启动相关工作,一是尽快收集整理试点行业的相关基础资料;二是制定当地的价格诚信建设试点示范工作实施细则;三是根据2015-2016年价格行政执法、试点行业价格诚信内部建设和其它相关情况,在试点行业开展价格信用评价,于2016年12月底前完成价格信用等级评价,2017年1月31日前完成公示、公布工作并将评定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委(价检局)备案。

  来源: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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