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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我省趸售电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89号)

发布日期:2016-10-17    浏览次数:6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省水电投资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按照经省政府同意的《2016年第四季度推进电力价格改革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完善趸售电价管理,保障购售双方合法权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6年10月1日起,四川省电力公司趸售给地方供电企业(含四川省电力公司全资及控股供电子公司)的电量,仍按地方供电企业实际销售结构进行分类结算,并对高峰、低谷电价上下浮动的电量据实核定,不得将不参与电价上下浮动的电量核定在内。核定工作由四川省电力公司市州分公司与地方供电企业共同完成,以此作为次年电价结算依据。

  二、四川省电力公司市州分公司与地方供电企业对核定结果无异议后,达成当年电价结算协议。双方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报我委协调或裁定。个别地方当年售电结构变动较大的,由地方价格主管部门报我委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三、四川省电力公司将年度全省趸售结算电价情况报我委备案。我委对用电结构相近而价格差异较大的,组织进行检查复核,以保障趸售结算电价公平合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来源:资源和环境价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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