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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和财政部门:

发布日期:2016-04-06    浏览次数:3

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和财政部门:

根据《黑龙江省促进经济稳增长若干措施》(黑政发〔201415号)和《黑龙江省落实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措施工作实施细则》(黑工信运行联发〔2014270号),现就兑现2015年度工业企业流贷贴息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按时连续向省级财政和统计部门报送报表的规模以上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且同比增长,当年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到位额超过3000万元且贷款期限半年以上,实缴税金不低于300万元,实付利息不少于100万元。

   (三)企业管理规范,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等制度健全,能提供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管理、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等制度、办法。

   (四)申请贴息企业必须与贷款及付息主体相一致。

二、申报材料

    1. 企业填报《企业基本情况表》(附件1)、201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附件2)、《企业诚信承诺书》(附件4),并提交申请报告。报告正文要包括企业资产负债情况,主要设备、产品及产量、产能利用情况,流动资金需求及周转、两项资金占用,企业在技术、专利、品牌等方面具有的优势,2016年主营业务收入、利润、税金等生产经营指标预计,企业申请贷款贴息额度(按年利率5%、贴息截至日期20151231日进行测算)。

    2. 2014年、2015年企业财务审计报告(报告中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决算。

3. 2014年、2015年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须加盖税务部门印章)。

4. 2015年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借款凭证及付息凭证、缴税凭证

5.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为方便企业,在申报过程中企业可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待现场审核时,聘请的会计机构将查验上述材料原件以及企业有关原始账簿、票据等。

    三、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部门,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县(市、区)和相关企业,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并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分别报省工信委和省财政厅。未按时申报的,视为放弃。

   (二)为方便企业,减少企业往返负担,省工信委聘请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对各市地统一汇总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备进行形式审查。对申报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企业补齐。

   (三)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信委聘请在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第三方机构,对申报企业的财务指标、贷款及申报条件中要求的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审核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四、有关要求

   (一)各市(地,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绥芬河市、抚远市工信、财政部门,要在47日前共同将审核推荐意见及《201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企业汇总表》(附件3,连同装订成册的企业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工信委运行调节处和省财政厅经贸处。

   (二)省工信委、省财政厅及聘请的第三方机构审核人员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的企业,一经发现,给予通报批评,3年内取消申报财政资金资格。

   (三)市(地)汇总和企业申报材料须形成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书面材料用A4纸打印,电子文档刻录成光盘。

省工信委联系人、联系方式:

    运行调节处:高申伟、贾广生

电话:0451—82620869      传真:0451—82618387

省财政厅联系人、联系方式:

    处:王          电话:0451—53600616

附件:1. 企业基本情况表

      2. 201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企业申请表

      3. 2015年流动资金贷款贴息申报企业汇总表

      4. 企业诚信承诺书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6321



黑工信运行联发[2016]41号 附件1-3(1).xls

黑工信运行联发[2016]41号 附件4(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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