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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试行)

发布日期:2013-06-17    浏览次数:1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试行)(征求意见稿)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说明

  为方便各级安全监管干部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不断提升安全监管执法效能,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编制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手册(试行)》。

  本行政执法手册分为九个部分,分别是第一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第二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第三章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及方法,第四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第五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第六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第七章事故调查报告撰写格式说明,第八章相关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章《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包括通用部分和5个专业部分,近400个检查项目,涵盖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职业安全健康、钢铁冶金等工商贸企业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在内容上,涵盖了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法定安全生产条件、建设项目三同时、许可证管理、安全投入、管理机构、人员资质、教育培训、隐患排查、应急管理等法定检查事项。在形式上,分为检查内容、检查方法及要求、法规标准依据和处理依据等部分,即在现场检查时,利用检查表能够知道应该检查什么、怎样检查、检查的依据和对检查出的问题怎样处理,是安全监管现场执法检查的一项重要工具,方便了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有利于提高安全监管效能。

  希望全区广大安全监管干部学习好、利用好《检查手册》,并熟练掌握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专业知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安全监管执法能力,落实安全监管责任,依法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职工岗位责任落实。

  由于时间仓促,内容涉及面广,请大家及时将执法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自治区安全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反馈,我们将根据执法依据变化和大家反馈意见适时进行补充调整。

  编 者

  二O一三年五月

  目   录

  1.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1

  2.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3

  3.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及方法...................16

  4.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20

  5.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式样).................89

  6.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卷管理....................115

  7.事故调查报告撰写格式说明....................127

  8.相关法律法规................................131

  第一章  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规范

  一、为了规范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树立文明执法形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范。

  二、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必须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有明确的行政执法职责和权限,持有与行政执法资格相符的行政执法证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岗位培训,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行政执法知识。

  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八、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时穿着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行为。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行政执法活动,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十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行政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

  十二、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其他社会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程序

  执法工作程序,是指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对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进行安全执法过程中,履行职责的基本工作步骤。主要由执法检查程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听证程序、纠错程序组成。按照执法基本程序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是确保依法执法和规范执法的基础,也是提高执法效率,加强自身建设的有效途径。

  一、执法检查程序

  (一)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

  (二)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出示行政执法证。

  (三)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应当详细记录存在的问题和不安全因素,填写《现场检查记录》,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分别签字,存档备查对现场进行多次检查的,每次均应制作记录。

  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按下列要求填发有关法律文书:

  1、发现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当场改正的,应当责成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发出《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

  2、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对事故隐患不能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责令被检查单位制定整改计划和措施,限期进行整改,防范事故的发生。

  3、对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或停止危险设备、场所的使用,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

  4、对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危及安全生产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下达《强制措施决定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做出处理决定。

  5、《责令整改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写明事故隐患、违法行为具体时间、地点、内容,以及违反的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相关标准和责令改正、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等。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监督检查。按整改期限,对《责令改正指令书》、《强制措施决定书》等的执行情况进行复查,并下达《整改情况复查意见书》。经复查对责令改正的内容逾期未改正的,安全生产整改复查意见书中应明确记录未改正的具体内容,并对有关人员制作询问笔录或陈述笔录。

  (五)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事故调查处理程序

  (一)接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在接到生产经营单位一般、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应当做好伤亡事故电话报告记录并立即向局领导报告。

  (二)报告和现场勘查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必须2名以上,并迅速前往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开展初步调查取证,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视事故级别和其它具体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和市、县政府报告,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及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监察部门、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工会、人民检察院及事故发生的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以上的事故应当1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至区、市安监局,直至国家安监总局,随后报文字报告。

  (三)立案

  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四)事故调查处理

  1、事故调查组组成

  (1)造成人员轻伤或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可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及时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2)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事故具体情况,属市级以上企业的,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参与调查。属市级以下企业(不包括市级),受县市区政府委托,由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组织、由县市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局、公安局以及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调查。

  (3)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工矿商贸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除外),受市政府委托,依法由设区市安全监管局组织,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市监察局、市公安局以及市总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应当邀请市人民检察院派人进行参与调查。

  (4)工矿商贸企业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和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自治区安全监管局等自治区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5)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国家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区、市、县安监局配合调查。

  2、事故调查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事故调查组组长职责

  a.组织领导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或者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具体工作;

  b.主持事故调查会议,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经投票表决仍不能作出结论的分歧意见作出决策等。

  (2)事故调查组成员及其所属单位职责

  a.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整理归档事故调查处理材料;

  b.公安机关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维持事故现场治安秩序,勘查事故现场、调查询问有关人员、确定死亡原因,对涉嫌犯罪的责任人立案侦查和采取强制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c.监察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对责任事故中涉嫌违纪的监察对象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规定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批复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督促落实批复意见;

  d.工会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对事故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监督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整改措施;

  e.检察机关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通过事故调查发现和查处责任事故涉及的职务犯罪、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立案侦查;

  f.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分析、勘查事故现场、参与调查询问有关人员、参与收集事故有关资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提出事故隐患整改措施,落实批复意见。

  3、调查

  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询问笔录、陈述笔录等法律文书;事故调查组召开事故分析会,查明事故经过、事故原因、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建议;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4、处理

  市县政府或受委托的市县安监局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后15天之内审查批复。市县安监局按照批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填写案件处理报批表,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五)结案归档

  填写结案报批表,形成事故案卷,并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存档材料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同级政府批复,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案件处理报批表,结案报批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相关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代收罚没款收据复印件,询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笔录,事故现场照片、图纸,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相关物证、人证材料,病史记录或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伤亡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事故单位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关证件,相关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资质证书,相关经济合同书,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证复印件,事故单位有关代理人员委托书,有关事故责任人处分决定和检查材料,事故调查处理意见,事故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情况报告,案件移送相关材料等。

  三、行政处罚程序

  除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对生产经营单位或有关人员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一)立案

  填写立案审批表,报请局领导审批立案。

  (二)调查、取证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全面、客观、公正的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询问有关证人或相关人员,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制作相关笔录。调查需经以下环节:询问、收集证据、勘验、调查取证、鉴定、撰写调查报告。

  (三)事前告知

  在发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制作《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告知书应当载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对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较大数额罚款(对个人罚款10000元以上及对法人和其他单位罚款30000元以上)等符合听证条件的处罚,须明确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利。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听证

  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按照要求应当制作陈述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予以采纳。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规定要求和程序组织听证。

  (五)案件处理报批

  调查取证阶段结束后,应当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写明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案件基本事实、争议要点和主要证据,以及承办人员和相关负责人的意见。争议要点中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在定性、定量方面的分歧点,当事人对自己的观点提供的主要理由、证据;证据一栏中应当列出主要证据的名称;在涉及自由裁量权的处罚案件中,承办人员应当在拟办意见中作出说明。报请局领导审批。

  对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的罚款,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六)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加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印章。应当在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送达形式主要有:

  1.直接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直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的,可以依法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交给有关人员签收。

  2.邮寄送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一般采用双挂号的形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寄出,挂号收据作为邮寄送达的凭证,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3.留置送达。在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况下,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其所在单位的代表等第三者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送达人、见证人必须签名或者盖章。

  4.公告送达。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1、催缴罚款

  适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不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作罚款催缴通知书,也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催缴。

  2、强制执行

  适用:当事人既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

  3、案件移送

  适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或者查处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职权、级别、地域管辖范围,或者违法事实同时适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移送给有权处理的其他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

  (八)办理时限

  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延长至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可延长至180天。

  (九)结案

  案件处理终结时,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结案审批表,报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结案。在“执行情况”栏中,写明案件终结的几种情形:

  1.当事人自觉履行了法定的义务;

  2.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3.当事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完毕;

  4.当事人死亡或被注销、被解散、破产,经法定程序无法执行相应的义务。

  四、听证程序

  (一)受理

  当事人按规定在收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的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要求听证的,应当受理并组织听证。

  (二)通知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三)听证参加人组成

  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局领导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四)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2、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3、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4、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五)举行听证会

  1、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2、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

  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审校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六)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局领导审查,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决定。

  五、纠错程序

  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发现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程序有错误的,应当及时给予纠正。

  (一)执法人员主动发现行政处罚错误

  1、执法人员向处(科、室)负责人提出行政处罚中存在错误的具体内容;

  2、处(科、室)负责人及时向局分管领导报告,并经局案审会讨论,确认是否存在错误;

  3、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4、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二)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

  1、当事人上访反映行政处罚错误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并做好当事人陈述笔录;

  2、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当事人陈述笔录报处(科、室)负责人,处(科、室)负责人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有可能成立的,应当及时报告局分管领导;

  3、经局案审会讨论,确认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是否成立,行政处罚是否存在错误;

  4、经确认行政处罚正确,维持原行政处罚决定;经确认行政处罚错误,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5、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三)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上级机关或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

  1、经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上级机关或法院裁定行政处罚错误后,应当及时撤销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

  2、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章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内容及方法

  一、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备、责任制落实情况

  1、机构、人员是否落实;

  2、法人代表(投资人)、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是否明确;

  3、企业内部安全生产“三级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情况

  4、法人代表、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

  5、企业“三级培训”是否有计划并按计划实施;

  6、企业“三级培训”经费是否有预算并得到落实;

  7、企业“三级培训”档案资料是否规范、完整;

  8、企业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制定、执行情况

  9、制度、规程制定是否齐全并及时修订;

  10、是否实用,具有可操作性;

  11、是否让职工掌握和了解;

  12、是否严格按制度和规章办事。

  四、安全生产的投入情况

  13、是否按规定提取、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14、是否按规定保证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建设和正常运行;

  15、是否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险或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五、应急救援情况

  16、是否按规定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17、是否按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

  18、是否按要求建设应急救援设施;

  19、是否按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20、是否按要求进行应急救援演练;

  21、是否按规定进行预案报备工作。

  六、职业健康安全情况

  22、是否按要求建立职业健康监管机构、配备人员;

  23、是否制定相关制度,设置相关标志;

  24、是否按要求定期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

  25、是否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

  26、是否按要求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评估、申报;

  27、是否按要求配发劳动保护用品;

  28、是否按要求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29、劳动保护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

  七、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的监督管理情况

  30、是否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及重大隐患进行登记、建档;

  31、是否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辨识;

  32、是否按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

  33、是否按要求对隐患进行排查登记、建档并上报;

  34、是否按要求对隐患进行整改;

  35、重大隐患整改是否做到了“责任领导、整改方案、整改资金、防范措施、应急预案”五落实。

  八、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情况

  36、包装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37、“一卡一书”是否按规定执行;

  38、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报的一致;

  39、是否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出入库进行登记并定期对仓库内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

  九、危险化学品的登记情况

  40、是否按规定对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登记备案。

  十、生产经营现场安全状况检查

  41、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含提示性标语);

  42、生产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本质要求;

  43、生产经营现场管理是否符合国家和行业规定。

  十一、项目建设“三同时”情况

  44、危险化学品(含烟花爆竹批发企业)生产、经营、储存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可研、评价、设计、建设、备案、验收;

  45、其它项目建设是否做到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与主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并按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

  46、是否持证经营;

  47、经营者的经营场所是否符合安全条件;

  48、经营产品进货渠道是否合法,产品质量是否合格;

  49、经营者是否有超储的问题。

  十三、安全生产许可管理

  50、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四章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目   录

  1.《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通用部分)

  2. 企业职业危害执法检查表

  3.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执法检查表

  4. 非煤矿山企业执法检查表

  5. 煤矿企业执法检查表

  6. 钢铁冶金企业执法检查表

  附件:af20130617083342688.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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