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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8-20    浏览次数:3

宁安监办〔2013〕159号

  各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治区各重点骨干企业,有关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各有关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于2013年8月4日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5次局务会研究通过,现正式印发执行。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8月12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专家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经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自治区安监局”)聘任,在相关行业领域从事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工作,具有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自治区安监局是专家的管理部门,专家管理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全生产技术检测检验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建立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实施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开放、择优、动态、分类”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与专家聘任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专业领域分组,根据实际需要,专业组及专家可适时补充调整。

  第六条 各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首席专家1-2名。

  第七条 专家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安全生产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认真负责,廉洁奉公;

  (二)熟悉国家及自治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范,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接受自治区安监局管理;

  (三)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实践经验丰富,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件处置能力,相关专业工作经历5年以上;

  (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含65周岁),身体健康,能参与安全生产现场检查、事故调查分析、应急处置等工作(两院院士和特聘专家不受此条件限制);

  (五)自治区安监局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对达不到第七条第三项所列条件和要求,但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的专业造诣和一定的权威性,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通过后,可确认符合专家聘任条件。

  第九条  专家聘任程序

  (一)自治区政府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事业单位推荐或本人自荐;

  (二)填报《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推荐(自荐)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三)资格审查及专业考核;

  (四)经审查、考核符合者,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公示10日,合格者由自治区安监局按程序公布名单,并颁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证书》。

  第十条 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第十一条  本专业领域知名度高、影响力大、组织管理经验丰富的专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后,担任专业组组长、副组长,按届任职。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专家,经自治区安监局审核后,担任首席专家,按届任职。

  (一)具有两院院士、自治区决策咨询专家、自治区政府参事等称号;

  (二)承担或作为主要成员参与过国家及省部级规划、重大科技项目的编制和研发工作;

  (三)作为专家参与过重特大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

  (四)本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学术带头人),或长期在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和丰富实践经验,在本行业、本专业具有权威性。

  第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自治区安监局批准可以终止聘任,并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和本人: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

  (二)因工作能力、身体状况、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再胜任专家工作;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专家正常活动;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以自治区安监局聘任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

  (五)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指派任务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谋取私利,作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结论;

  (六)泄露国家秘密,泄露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不遵守本办法规定。

  被终止聘任的专家,由自治区安监局收回其专家证书,并在自治区安监局网站公告。

  第三章  专家任务与纪律

  第十四条 专家主要任务

  (一)参与制定和修订全区有关安全生产监管中长期发展规划、政策、法规、标准、规范的咨询、研究和论证工作;

  (二)参与全区安全生产相关专业领域重大问题专题调研,为改善全区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措施;

  (三)参与全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提出隐患治理整改建议;配合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治验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应急预案制定提供技术支持;

  (四)参与全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核、审查、现场验收;参与全区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

  (五)参与全区安全生产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为事故性质认定、原因分析、责任界定、应急处置方案和整改措施建议的提出提供技术依据;

  (六)参与全区安全生产科技项目的技术鉴定,安全生产重要事项决策咨询和风险评估;

  (七)参与全区安全评价机构及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评审工作;

  (八)参与全区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和科普工作并提供技术咨询和帮助;

  (九)完成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级安监局”)指派的其它安全生产监管协助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专家守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高度负责的态度完成指派任务;

  (二)服从自治区安监局管理,接受培训。参加各级安监局指派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受领事故应急和调查任务后,应快速赶赴事故现场,提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对策,参与事故调查分析;

  (四)执行各级安监局指派任务时,应出示指派函或专家证书,任务完成后,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交书面报告;

  (五) 结合全区安全生产形势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积极撰写安全生产方面的调研报告或论文;

  (六) 保守国家秘密,保守相关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七) 执行各级安监局指派任务,不得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存在应回避情形,应主动报告、回避;

  (八) 不得以自治区安监局聘任专家名义参加非各级安监局指派工作,否则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与法律责任。

  第四章  专家工作经费与待遇

  第十六条 设立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纳入年度经费预算,并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控制。

  第十七条  专家承担安监部门安排任务所发生的应报销费用,由使用专家的安监局按有关规定报销或支付。

  第十八条  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期间工伤的治疗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专家管理与使用

  第十九条 技术中心承担专家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推荐(自荐)专家资格的审查确认、考核、公告、建档和换届工作等;

  (二)负责专家培训,安排专家开展工作或参加有关活动;

  (三)负责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组组长)全体会议,总结专家工作和工作计划制订;

  (四)负责自治区级专家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专家业绩管理,建立和更新专家信息库,记录专家的主要活动情况;

  (六)负责定期对工作优秀或具有突出贡献的专家,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提出解聘意见;

  (七)其它有关管理事宜。

  第二十条 执行自治区安监局指派任务的专家,应由技术中心根据工作任务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执行各市、县(区)安监局指派任务的专家,应由各市、县(区)安监局根据工作任务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凡重大活动或研究解决重大疑难问题,必须请相关专业组首席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应按照就近、方便、快速的原则抽取专家。

  第十四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工作必须随机抽取专家,第十四条规定的其它工作可随机抽取也可直接指定专家。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安监局相关处室(单位)需要使用专家时,一般提前三天(特殊情况随时)向技术中心书面提出工作性质及内容、工作时间、专家专业类别及数量、回避情形、领取材料时间及地点、报到时间及地点、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意见。

  第二十二条  技术中心按书面意见提前两天(特殊情况随时)抽取专家后,以公函或电话形式通知,专家接到通知后,向所在单位说明情况,在得到本单位允许的情况下,如期领取材料、到达指定地点,不能如期到达的,应及时报告技术中心。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法自行组织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有关的报告评审、竣工验收聘请的专家,必须是专家库中的专家。

  第二十四条 各专业组组长负责制订本组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研讨和调研等工作,并适时提出工作建议;应当于每年11月20日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年度工作调研报告和次年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并电子版报技术中心。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应为专家提供必要条件,积极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自治区安监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安监法规发〔2010〕20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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