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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通知的通知(黑安监〔2016〕27号)

发布日期:2016-04-19    浏览次数:5
各市(地)、省直管市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停产停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2016〕25号)转发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切实加强停产停建企业安全监管。各地要监督停产停建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通知》要求,认真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确保停产停建期间各项安全措施有效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分类分级和属地监管原则,加强对停产停建企业的执法检查,严格杜绝停产停建期间非法违法行为。

    二、立即开展停产停建企业调查摸底。各地要高度重视停产停建企业的安全监管,全面开展一次调查摸底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本地区停产停建企业逐户排查,建立停产停建企业档案,准确掌握本地区停产停建企业安全现状。

    三、严格落实企业停产停建安全措施。各地要监督指导企业加强停产停建期间的安全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防范措施,强化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整治各类安全隐患,确保企业停产停建期间安全。

    四、认真做好企业复产复工有关工作。各地要监督指导停产停建企业在恢复生产建设前,严格组织开展复产复工验收,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复产复工。要加强对企业复产复工的抽查,不具备安全条件的严禁复产复工。

    五、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企业的整治。各地要重点加强对长期停产停建企业的安全整治,对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过期不能延续、资源枯竭、经整改仍达不到安全条件的,要提请当地政府依法关闭。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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