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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第二批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就业[2016]1869号)

发布日期:2016-08-29    浏览次数: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

  第二批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

  返乡创业试点地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就业[2016]18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国办发〔2015〕47号)精神,按照《关于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就业〔2015〕28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在做好第一批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委将牵头组织实施第二批结合新型城镇化开展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请你们按《通知》要求,抓紧商有关部门组织试点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标

  通过试点,着力培育和发展一批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明显改善、创业环境持续优化、返乡创业就业特色鲜明的城市,加速经济资本、人力资本、社会资本的提升、扩散、共享,建立多层次多样化的返乡创业就业格局,全面提升返乡创业参与率、成功率,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二、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应是新型城镇化建设任务较重,农民工、大学生、退役士兵等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县级地区,包括县、县级市、市辖区、旗等,不包括工业园区、开发区等园区性质的地区。

  拟申报试点的地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负责组织实施,具有深化改革、探索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具有一定的工作基础,近年来已经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要求,出台了支持返乡创业的鼓励政策。三是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典型意义,具备进行普及推广的示范价值。四是具有明确的试点方向和工作重点,能够突出本地区鼓励返乡创业的区域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明确的侧重点。五是发展劳动密集型接续产业的任务较重。

  三、试点任务

  按照《通知》关于试点任务的总体要求,着力破解影响返乡创业的政策壁垒,优化鼓励返乡创业的体制机制环境。围绕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面临的场地短缺、基础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不配套以及融资难融资贵、证照办理环节多等突出问题,重点做好园区资源整合、服务平台和服务能力建设等工作。鼓励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较重的地区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培育发展接续产业和县乡特色产业,在以返乡创业促转型脱困等方面,积极探索新路径。

  四、申报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推荐3-5个符合条件的县级地区进行申报,并适当向化解钢铁煤炭过剩产能任务较重的地区倾斜。拟申报试点的地区应以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申报,并加盖人民政府公章。

  五、组织实施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县(市、区)进行自主申报,并指导拟申报试点的地区按照附件中试点申报材料的格式和内容要求组织申报材料。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试点推荐名单,并于2016年9月20日前将申报材料(纸质版一式两份,以省(区、市)为单位统一刻录的电子版光盘10份)报送至我委。

  (三)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评审后,确定第二批试点名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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