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辽宁省 » 质监局 » 正文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复函(质检特函〔2016〕4号)

发布日期:2016-04-07    浏览次数:4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恳请细化完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存在重大问题需书面报告有关事项的函》(闽质监特函〔2015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的范围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规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第4项所指特种设备是:

(一)     超期未检或检验检测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要求”或“不允许使用”的特种设备;

(二)     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或者“5级”的移动式压力容器。

(三)     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工业压力管道。

对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监管部门可根据具体问题,采取现场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约谈等形式督促使用单位消除安全隐患。

二、      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的报告方式

通过检验信息平台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重大问题符合书面报告的要求,总局支持并鼓励通过检验信息平台等信息化手段实施检验信息和重大问题的报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好报告信息的电子记录,建立电子档案,确保数据安全。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223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