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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鲁木齐区域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发布日期:2013-12-30    浏览次数:5

  为进一步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新党办发〔2013〕10号)和《乌鲁木齐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现就乌鲁木齐大气重点控制区域内(乌鲁木齐市、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的火电、钢铁、水泥、石化、有色、化工六大行业和燃煤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新建项目

  1.乌鲁木齐市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按照环保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的时间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昌吉市、阜康市、五家渠市重点控制区范围内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发布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

  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

  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发布后,按其规定的时限和污染物种类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三、有关要求

  (一)乌鲁木齐区域内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相应的新建项目,并严格对新建项目的“三同时”进行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二)现有火电、钢铁企业不能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应根据超标情况制订限期治理计划,确保在规定时间内实现达标排放。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3年12月20日

  乌鲁木齐区域重点火电企业(含自备电厂)名录

序号

行政区域

企业名称

1

乌鲁木齐市

国电新疆红雁池发电有限公司

2

华电红雁池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3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热电厂

4

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米东热电厂

5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6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7

新疆华泰重工有限责任公司

8

乌鲁木齐环鹏有限责任公司

9

新疆焦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

新疆神新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煤矸石热电厂

11

新疆盐湖制盐有限责任公司

12

新疆新光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13

兖矿新疆煤化工有限公司

14

新特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15

昌吉市

新疆华电昌吉热电二期有限公司

16

华电新疆发电有限公司昌吉热电厂

17

中粮屯河股份有限公司昌吉糖业分公司

18

阜康市

神华国能阜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9

华能新疆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20

新疆天龙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21

新疆中泰化学阜康能源有限公司

22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众和电厂

23

五家渠市

新疆农六师煤电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区域重点钢铁企业名录

序号

行政区域

企业名称

1

乌鲁木齐市

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

2

阜康市

阜康市金鑫铸造有限公司

3

阜康市朝阳铸造有限公司

4

阜康市永辉铸造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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