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中心 » 政策中心 » 新疆 » 环保厅 » 正文

关于新疆和田布雅60万吨/年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4-02-14    浏览次数:5

新疆和田布雅煤矿:

  你公司《关于上报<新疆和田布雅60万吨/年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报批函》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新疆和田布雅60万吨/年煤矿改扩建项目位于和田地区和田县喀什塔什乡,北距和田市市区约90千米,属新疆和田布雅矿区。本项目为产能升级改造项目,在原有30万吨/年产能基础上扩建至60万吨/年。扩建后,井田服务年限约22.4年。井田采用主斜井、副平硐混合开拓,走向长臂或倾斜长臂采煤法采煤,主采A22煤层,其他煤层暂不开采。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井巷工程(主斜井、副平硐、立风井)、工业场地(场前区、辅助生产仓库区、储运区,预留选煤厂用地)、矸石周转场。行政福利设施依托原有设施扩建。项目总投资32041.7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86万元。

  根据新疆煤炭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编制的《新疆和田布雅60万吨/年煤矿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的评价结论、自治区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对《报告书》的技术评估意见(新环评估〔2013〕368号)及和田地区环保局的初审意见(和地环建函〔2013〕137号),原则同意该项目按《报告书》规定的内容在拟定矿区开发建设。

  二、工程建设和运行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明确有关环保责任。合理规划矿区永久占地,严格控制占地面积,控制好施工期扬尘和噪声污染,妥善处置施工污水和建筑垃圾,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做好废物清理和地表恢复工作。

  (二)严格控制扬尘污染,场界粉尘无组织排放执行《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相应标准。在转载点、筛分点、装车点,安装洒水装置,定期洒水降尘;地面煤流采用密闭式胶带输送机输送,原煤出井后通过封闭式运输皮带经转载点运送至选煤厂加工,不得露天堆放。

  做好矿井通风工作,保持矿井通风设施正常运转,降低氡气及氡子体的浓度。

  (三)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减少鲜水取水量。矿井水经净化处理后满足《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及《井下消防洒水用水水质标准》(GB50383-2006附录B)后,用于井下生产系统用水、黄泥灌浆用水;生活污水须经处理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二级标准及《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杂用水水质》(GB/T18920-2002)标准后全部作为井下灌浆用水。任何废水不得外排。

  (四)设立防渗的放射性废渣场(坝),将煤矿剥离物、煤矸石、炉煤渣、煤灰、烟道除尘收集的烟尘以及其他含放射性较高的废物定点贮存,四周设堤坝防止废物流失污染环境,覆盖土层,定期对堤坝进行检查和维护,

  (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使高噪声源尽量远离厂界,主要噪声源应采取相应的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工业场地厂界昼、夜间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合理安排工程临时用地,严格控制工程建设的地表扰动面积,及时恢复临时用地的生态功能。建设期和运营期不得擅自扩大使用场地,禁止在矿区周围乱挖乱采,破坏区域生态环境。项目生产应同时做好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并依规定设置塌陷区、采空区围栏和警示牌。

  (七)加强燃煤锅炉脱硫除尘设施的运行及维护,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二类区II时段标准。

  (八)煤矿闭矿后,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中煤矿报废的操作规程,封填井口、平整场地、清除一切无用建(构)筑物,恢复地貌,确保区域景观协调。

  (九)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措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

  三、和田布雅煤矿煤炭资源中天然放射性核素含量偏高,关于矿山辐射环境保护工作按照新疆辐射环境监督站编制的《新疆和田布雅煤矿一号井改扩建工程辐射环境影响专项报告》及我厅《关于新疆和田布雅煤矿一号井改扩建工程辐射环境影响专项报告的批复》(新环函〔2014〕5号)中相关要求执行。

  四、本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 9.98吨/年、NOx 7.34吨/年,从和田电力有限公司拉斯奎火电厂拆除1-3#机组项目中调剂解决。

  五、须开展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项目监理合同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编制工程监理专项报告,建立专项档案,纳入环保验收内容,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六、工程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竣工后,向我厅申请项目试生产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运行。应在工程运行3至5年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七、我厅委托自治区环境监察总队、和田地区环保局分别组织开展该工程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八、如工程的矿区范围、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自环评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工程超过5年未开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厅重新审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2月8日

分享到: 收藏本文



扫描二维码
关注“智创中国”
全球设备一手掌握。

服务支持 400-0660-652 周一至周日9:00-21:00 售后服务/投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