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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企业营业税减免

发布日期:2008-12-26    浏览次数:1

  一、业务概述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减免税费基金申请审批表》(WS019),2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一)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2.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3.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4.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二)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以及本通知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纳税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2.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3.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六、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证件和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七、工作标准和要求

  (一)受理环节

  1.查验资料

  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

  (1)接收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检查资料是否齐全、印章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2)纸质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3)审核无误后,符合条件的将申请信息录入《浙江地税信息系统》(2006版),打印《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交纳税人;

  3.转下一环节

  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下一环节。

  (二)后续环节

  接收上一环节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1.案头审核

  通过系统调阅以下信息:

  (1)企业营业执照登记信息

  (2)税务登记信息

  (3)纳税申报表信息

  (4)财务报表信息

  2.实地审核

  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后,税务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情况记录在案,制作调查报告。

  通过以上审核,确定审核结果和审核权限,根据审核权限签署意见,将签署意见的《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一份送达纳税人,相关资料归档。对不符合减免条件的形成《税务事项通知书》(WS002)。纳税人按《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中确定的日期,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书》(WS001)领取《减免税(费)批复》(WS020)或《税务事项通知书》(WS002),税务机关进行文书发放的销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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