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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2014年度宁夏回族自治区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6-26    浏览次数:2

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局,各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和《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宁政发〔2014〕177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和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及《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宁环发〔2012〕178号)的有关规定,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决定将我区火电、建材、化工、石化、重金属行业中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石化公司(炼油业务部)等28家国家和自治区重点监控企业(见附件1)列为2014年度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现将企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国家及自治区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有关法规、政策及技术导则的要求,通知并监督指导2014年度公布的重点企业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要做到与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正在开展的重点行业环境影响后评估有机结合起来,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进度。

  二、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两个月内,与在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备案的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并将合同送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所在地市级环保部门备案;自名单公布之日起1年内(2015年6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及评估工作;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年内(2016年6月底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工作;按照环境信息公开的规定,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公开企业环境信息。

  三、按照《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分级管理目录(暂行)》(宁环发〔2012〕179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负责评估验收的企业,由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估和验收。

  四、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同级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依法将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所需要的评估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支持企业清洁生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按照《自治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咨询机构的监督管理。

  五、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将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评估验收,作为重点企业申请上市(再融资)环保核查和环保专项资金的前提条件,将实施清洁生产的减污绩效作为核算重点企业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重要依据。

  六、对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或虽经审核但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的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39条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在有关媒体上对企业违法行为予以曝光,并抄送相关部门。

  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实行半年报告制度。从今年起,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每半年对全区清洁生产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各地级市、宁东基地环境保护局于每年6月30日前和12月30日前将半年和年度清洁生产审核进展情况及通过验收的企业名单以报表形式(见附件2)上报我厅,经核实后将名单上报环境保护部进行公告。

  联系人:自治区环境保护厅污染防治处   张宝明

  电话(传真):(0951)5160961

  电子邮箱: nxwrfz@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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