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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公示 (第八批)

发布日期:2014-08-26    浏览次数:5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145号)精神,为切实加强在用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规范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和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工作,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组织地方环保部门及有关专家于2014年7月3日和2014年8月25日分别对吴忠市太阳山永安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申请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现场评审,经审核,拟同意委托吴忠市太阳山永安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和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开展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14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30日止。在此期间,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均可通过拨打电话、发送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或者面谈等方式发表对拟委托检测机构的意见。自治区环保厅根据公示意见综合决定是否对申请机构进行委托。

  联系人:李继成

  联系电话(传真):0951-5160961

  电子邮箱:nxwrfz@163.com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2014年8月25日

 附件:

委托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名单

序号

检测机构名称

地   址

检测线数量

(条)

核准机

构类别

委托证书编号

1

吴忠市太阳山永安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吴忠市太阳山开发区盐兴公路南侧

2

B类

640314003

2

石嘴山市曦龙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

宁夏石嘴山市火车站东、平石公路西

2

B类

640214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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