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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和2014年计划报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7-08    浏览次数: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经信委、财政局,各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工信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180号)和《工信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指导意见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3〕47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争2014年全面完成我区“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现就做好我区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总结和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报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13年工作总结的报送工作

  请各有关地区经信委(经委)、财政局对本地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行总结,内容包括: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人员安置及设备处置情况、工作取得的成绩和效果、主要工作措施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国家计划的报送工作

  (一)行业范围及标准要求

  行业范围: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水泥、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电力等16个行业(从2014年起,锌冶炼、酒精、味精、柠檬酸4个行业不再列入国家重点淘汰行业)。

  标准要求:按照《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中“2013年奖励范围”确定的标准执行(附件1)。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请各地在前期上报的2014-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基础上,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和标准组织开展2014年国家淘汰计划的申报工作,审核汇总后填报《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国家计划)》(附件2),经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确认后上报。

  三、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自治区计划的报送工作

  (一)行业范围

  为全面完成“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结合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重点推进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行业达不到国家标准的落后产能退出项目。

  (二)申报程序及要求

  申报2014年自治区计划的项目,按《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自治区计划)》(附件3)内容进行填报,经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确认后上报。

  四、其他要求

  (一)根据审计要求,请各地经信和财政部门对本地申报2014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的项目做好前置审查工作,对申报的企业和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确保上报的项目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要求。我委将于元月下旬至2月中旬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申报列入2014年淘汰计划的企业和生产线、设备进行现场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和项目不予列入年度计划。

  (二)请各地严格按照《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及设备规范格式》(附件4)的要求填报淘汰落后生产线情况,确保淘汰设备数量、型号的准确性,对未按照规范格式填报或填报不清的项目,将不予列入计划。

  (三)为提前安排好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请各地对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进行核实和汇总,按要求填报《2015年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附件5)。

  (四)2013年总结由各地经信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2014年和2015年淘汰计划需经当地人民政府(行署)确认后,一并于元月17日前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

  联系方式:

  自治区经信委产业政策处  刘红娟

  电话:0991-4523700(兼传真)

  电子邮箱:jxwcyc@126.com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蒋  硕

  电话:0991-2816746

  电子邮箱:xjcztjjjsc@163.com

  附件:1.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范围(2013年)

  2.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国家计划)

  3.2014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自治区计划)

  4.淘汰落后产能生产线及设备规范格式

  5.2015年度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 政 厅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 政 厅

  20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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