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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6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供销合作社,各地(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供销合作社: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扶持力度的逐年加大,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建设,对自治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在各级财政(农发机构)和供销合作社的共同努力下,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的申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等管理工作水平进一步提升,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是在认真分析总结以往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是各级财政(农发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在实际工作中,相应的衔接、沟通、协调、配合机制还不健全。

  二是基层供销合作社与财政(农发机构),在项目申报前期,由于缺乏对项目的联合考察、评估,以及项目库建设不健全等原因,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对所申报项目不了解,往往被动接受所申报项目,并予以财政资金配套承诺。

  三是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积极参与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日常管理工作的意识不够。对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在滚动计划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编制等方面,没有很好把关,造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计划,还存在不符合现有农发政策要求的问题。

  四是重项目申报、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各地对申报项目的积极性很高,但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缺乏有效监管,导致项目建设期长或工程建设质量不高。

  之所以存在上述问题,主要原因是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协调配合机制,加之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参与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不够造成的。为进一步做好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工作,不断完善财政(农发机构)、供销合作社协调配合机制,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批准立项,供销合作总社组织实施,各级财政(农发机构)和供销合作社共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践证明,实施新型合作示范项目对发挥行业技术优势、示范服务地方项目、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生态环境、引导农业结构调整和增加农民增收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财政(农发机构)、供销合作社要充分认识部门项目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财政(农发机构)部门要积极参与新型合作示范项目管理,切实履行好项目和资金管理职责,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农开办综〔2011〕13号转发,见附件1)和《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新农开领〔2008〕2号,见附件2)确定的职责,把工作落到实处,要安排专门人员,保证部门项目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不断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各负其责,互相支持,共同做好部门项目管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落实好各项管理工作

  新型合作示范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具有参与项目管理的责任和义务,应主动配合供销合作社共同做好项目管理工作。一是安排落实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确保财政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二是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新财发〔2011〕86转发,见附件3)要求,执行好县级财政报账制,并对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绩效情况进行全过程的监管,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效益。三是要积极参与项目规划、项目申报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计划、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的编制与项目审查、申报、审批及项目实施、竣工验收和运行管护等各项工作,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确保选项准确、布局合理、建设有效。今后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在与供销合作社联合报送部门项目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时,要按照有关要求,严格把好关。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农发机构)的沟通与协调,充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特别是在项目前期,要主动与财政部门(农发机构)协商沟通,争取认同,以便尽快落实好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顺利实施。在项目管理上注重为项目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并保证项目如期建成发挥效益。

  三、建立部门项目联系制度

  为进一步做好部门项目管理,争取国家财政更大的支持,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农发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建立部门项目联系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共同学习了解部门项目内容、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有关政策,通过工作函件、征询意见等交流机制,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确保部门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加快项目库建设工作

  各地(州、市)财政(农发机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年度滚动计划编制管理试行办法》(国农办〔2014〕13号)和《部门项目分项年度滚动计划项目编制细则》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提前对当地项目的考察、评估,尽快建立项目库。今后自治区每年将提前下发年度项目滚动计划编报的指导性意见,各地(州、市)据此从项目库中筛选项目,提交达到项目可研程度的项目申报书,并附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与供销合作社对所申报项目的审查意见。

  五、加强绩效评价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新农开办综〔2014〕4号)有关规定,自治区将不断强化对各地(州、市)部门项目管理的绩效评价工作,适时进行通报,并建立奖优罚劣机制。对日常管理工作好的地(州、市),在项目申报时优先予以扶持;对管理工作滞后,存在问题较多,在项目扶持上采取暂停项目申报的措施,以此不断提高部门项目管理水平。

  各地(州、市)要认真总结经验,分析研究当地项目和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同时,请各地结合实际,对所属县市提出相应工作要求,同此文一并转发各县(市)财政部门(农发机构)、供销合作社。

  附件:1.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农开办综〔2011〕13号))

  2.关于印发《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新农开领〔2008〕2号)

  3.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财发〔2011〕86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供销

  领导小组办公室 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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