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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自治区工业节能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09-04    浏览次数:1

为发挥政府资金的支持引导作用,做好自治区2015年工业节能项目的组织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范围及支持重点

  2015年,自治区工业节能项目资金重点支持工业领域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电机效能提升改造项目、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支持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推广、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以及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方针政策确定的其他节能项目及活动。

  (一)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围绕“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实施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石油、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工程项目。

  2.围绕工业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实施的项目。其中工业节水项目包括:高用水行业(电力、钢铁、有色、石油石化、化工、造纸、纺织、食品加工等)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包括:共伴生矿产资源综合利用、大宗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项目,以及提高产业利用水平为目标的再生金属、废弃塑料、林木剩余物资源化项目。

  3.对自治区重点用能企业、国家及自治区各类节能减排示范试点单位实施的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二)电机效能提升改造项目

  以提升电机能效为目标,选用高效电机替换低效电机、对电机与拖动设备进行匹配性改造的项目。具体要求:到2015年前,完成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目录》第二批和第三批的2003年前生产的Y系列三相异步电机及Y2和Y3系列电机的淘汰任务。鼓励企业主动淘汰服役时间超过20年(或总运行时间超过6万小时)的高压三相笼型异步电机。

  (三)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重点支持石化、化工、有色、钢铁、建材等行业企业建设能源管理中心,采用信息化、自动化技术,集成企业能源系统数据采集、处理分析、控制调度、平衡预测和能源管理等功能,降低重要能源介质放散,提高能源介质的回收和梯级利用水平,实现多能源介质协同平衡与优化利用的企业能源管控系统。

  (四)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

  对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活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重点支持自治区本土自主研发的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应用和节能技术产品在全行业整体推进活动。

  (五)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对自治区在工业领域实施的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二、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主要采用奖励、贴息、补助等三种方式。奖励方式主要适用于工业节能改造项目、高用水行业的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和电机效能提升改造项目。其他各类项目及活动主要采取贴息和补助方式支持。资金奖励、贴息、补助的额度由自治区财政厅商自治区经信委确定。

  对电机效能提升改造项目实行项目完成后奖励方式,对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实行项目完成后补助方式。工作流程为:企业先申报项目材料,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委托专业机构开展项目审核,符合要求的项目列入项目库,项目完工投入运行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由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项目列入本年度或下年度资金计划。

  三、相关要求

  (一)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各地、各部门的“十二五”发展规划的要求,技术先进适用,有利于推进节能且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其中: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应在500万元以上。节能奖励类项目的年节能量应在2000吨标准煤以上,节水项目年节水量应在30万立方米以上。

  2.项目前期工作基础好,已经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投资结构合理,项目建设用地、项目资本金已落实,环保部门的相关手续已完成、已实施或已具备实施的条件,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3.申报工业节能项目的重点用能企业尚未进行“新疆节能信息管理与直报系统”注册,应于项目申报期间在自治区经信委网站进行注册并填报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4.为进一步规范上报项目,以下各类项目不得申报专项资金:

  (1)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

  (2)节能奖励类项目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依附或改造的主体所在企业年度能源消耗不足5000吨标准煤的;项目以扩大产能为主,或属于节能产品(设备)制造、管理节能的;项目属于新能源(太阳能、煤层气及水源、地源热泵等)开发利用的;项目属于利用优质能源(天然气、煤气等)、劣质能源(煤泥、煤矸石等)以及生物质能源(秸秆、稻壳和其他废弃物)替代燃煤或掺烧;节能改造属于利用外购或外供的余热、余能、余气的。

  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矿井水利用类节水项目;以达标排放为目的的污水治理项目。

  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传统建材产品(水泥、混凝土、多孔砖等)建设项目;行业内没有推广示范意义的项目。

  (3)项目依附或改造的主体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已列入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本)》中第二类“限制类”)。

  (4)项目属于应与主体工程同步配套建设,如: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同步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1000立方米及以上高炉同步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等。

  (5)项目能源或新水购入、输出和消耗的台帐不规范,能源或新水统计报表、财务帐表及各种原始凭证缺失,节能量或节水量无法测算(监测)。

  (6)项目在2014年9月30日前已经建成,或主体工程已完工。

  (7)项目已获得(或已申报)国家、自治区相关资金支持,或者企业已获得国家、自治区支持的节能项目尚未完工,再次申报新的项目。(已申报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节能奖励项目、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项目的,不得重复申报自治区项目)

  (8)工业企业节能改造以外的建筑节能改造、热网改造和太阳能路灯建设等项目。

  (二)电机效能提升项目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按照各工业企业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组织实施电机能效提升计划(2013-2015年)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3〕226号)要求制定的2013-2015年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及淘汰落后方案,优先支持企业选用高效电机替换低效电机,对电机与拖动设备进行匹配性改造。

  (三)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申报企业为独立经营核算的法人单位;企业的主要生产工艺及设施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经适应性改造后能满足企业能源管理中心建设要求;项目已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权限进行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项目前期工作扎实,配套条件好,能够保证2014年开工建设并于2015年底前完工。(2014年9月30日前已建成投运的项目不在申报范围内)。

  (四)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广泛应用于工业领域,推广活动已经实施并取得明显效果,节能产品应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通过国家及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

  (五)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已获得当地政府批复设立文件的节能监察部门开展的能力建设项目、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项目。(已获得自治区资金支持的地级节能监察部门不得重复申报)

  四、申报及确定程序

  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企业,编制符合规范要求的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州、市经信委(经委)、财政局。经各地经信委(经委)、财政局联合审查、筛选后按重点进行先后排序,正式行文上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自治区级单位按上述要求直接向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申报。

  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自治区工业节能项目库,并实行滚动管理。节能奖励类项目、节水奖励类项目和电机效能提升项目由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委托第三方审核机构进行现场审核,其他类项目由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组织专家论证评审会进行评审,最终审核通过的项目,列入2015年自治区工业节能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五、申报材料

  (一)工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1.各地经信委(经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报文件。自治区级单位可直接报送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对编制单位无资质要求,有条件的企业可自行组织编制项目可研或建议书,编制参考大纲见附件);地州级及以上经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地州级及以上经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批复意见;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已经投入的固定资产,由具有审计资质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地州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规划用地证明(其中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由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并附原土地证复印件)。

  3.节能(节水)奖励类项目还需提供项目用能情况报告。包括企业能源(用水)管理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用水)状况、项目拟采用的节能(节水)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节水量)测算和监测方法、企业能源(用水)管理制度程序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用水)设备和能源(用水)计量设备清单。

  (二)电机效能提升改造项目

  1.各地经信委(经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报文件。自治区级单位可直接报送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2013-2015年电机系统节能改造及淘汰落后方案;电机系统能效提升计划汇总表、工业企业在用电机及系统基本情况自查表、重点用电工业企业电机系统节能改造计划表;购买高效电机的合同(需载明用户名称、高效电机型号、容量)复印件、购买高效电机的发票(需载明商品基本情况及用户名称)复印件;旧电机容量、型号、设备管理唯一编号等证明材料。

  (三)工业企业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1.各地经信委(经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项目申报文件。自治区级单位可直接报送项目申报文件。

  2.项目承担单位编制的项目申报材料,内容包括:项目申报承诺表;企业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基本情况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具有甲级设计或咨询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写);地州级及以上经信部门出具的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地州级及以上经信部门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表)或节能登记表批复意见;相应级别银行出具的贷款承诺函(或贷款合同、授信协议);自筹资金证明(银行存款证明和企业用款说明,已经投入的固定资产,由具有审计资质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地州级及以上环保部门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批复;规划用地证明(其中无需新征土地的项目由企业出具情况说明并附原土地证复印件)。

  (四)高效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

  1.各地经信委(经委)、财政局联合上报的申请文件或行业管理部门上报的申请文件。

  2.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文件,对高效节能技术产品在工业领域的推广应用情况进行介绍,主要内容包括:高效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研发)单位简介;技术特点、先进性和获得相关认证情况;推广应用情况及取得的节能效果。

  3.节能产品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证明文件或通过国家及自治区节能产品认定证书。

  4.涉及企业间的推广活动,应提供合同、发票复印件。

  (五)节能监管能力建设和能源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地级节能监察部门申请文件及能力建设项目内容,自治区经信委汇总并统计自治区工业领域加强能源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及活动,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申请。

  六、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双面印制并装订整齐,胶装方式汇总整理为合订本,立项批复、环评批复等文件要求提供原件。上报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提供全部电子版),分别报自治区经信委、财政厅各一份。

  七、申报时间

  请于2014年11月15日前完成工业节能项目的申报,逾期不予受理。

  自治区经信委环资处联系人:加  纳 0991-4523691

  自治区财政厅经建处联系人:贾晶晶 0991-281674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财 政 厅

  2014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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