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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12-16    浏览次数:5

各相关地(州、市)财政局、民宗委(局):

  为规范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根据《财政部 国家民委关于印发<民族企业贸易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请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贴息资金(以下简称贴息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项目应符合财建〔2014〕234号文件有关规定。

  (二)项目申请企业应是国家批准的民族贸易县内经地州审批并报备自治区民委的民族贸易企业和“十二五”期间经国家民委等部门确定的民族特需商品生产企业,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营业执照;

  2.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

  3.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信誉良好,运营规范;

  5.财务状况良好,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产品适销对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良好,归还贷款有保证。

  (三)单项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贷款必须是1年期以上(含1年期)的网点建设或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1-3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贷款用途应符合项目使用范围,并与项目论证报告内容一致;本次为2013年3月至2014年3月固定资产贷款利息进行补贴。

  二、贴息资金使用范围

  贴息资金用于扶持民族贸易企业的网点建设、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技术改造。

  三、申报程序

  (一)申请贴息资金的企业,根据财建〔2014〕234号文件规定及本通知要求,提供必须的申报材料。

  (二)各地、州(市)财政、民宗委(局)具体负责项目申报组织工作,审核汇总辖区内上报的项目及贷款贴息金额后,联合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宗教局)各一份。

  (三)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负责择优审定各地、州(市)上报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贴息项目。

  四、申报材料及要求

  (一)各地、州(市)按照《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名额分配表》(附件1)中的分配名额申报项目。

  (二)地州财政和民族工作部门联合出具贴息资金申请文件,文中应对支持项目及理由作简要说明。

  (三)上报项目申报企业填写并经地州财政部门和民族工作部门确认的《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附件2)。

  (四)申报企业须提供企业资质证明、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项目借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等相关材料。

  (五)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六)申报企业应对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将不予受理,并永久取消该企业申请贴息资金资格。

  (七)以上材料(复印件或原件)必须加盖项目贷款银行公章,否则视为无效。

  五、申报时间

  请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有关申报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委(宗教局),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自治区财政厅联系人:张立宇

  联系电话:0991- 2816770

  地址:乌鲁木齐市明德路16号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

  邮政编码:830000

  自治区民委(宗教局)联系人:郭蕾

  联系电话:0991-2666207

  乌鲁木齐青年路270号自治区民委(宗教局)民贸办

  邮政编码:83000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宗教局)

  附件:1.2014年度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项目名额分配表

  2.民族贸易企业网点建设和民族特需商品定点生产企业技术改造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报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委

  (宗教局)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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