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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联审批试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7-03    浏览次数:3

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上海市质量技监局自贸区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国质检通〔2013〕503号)和《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质监改革下一步创新举措的报告》(沪质技监综〔2014〕588号)有关精神,我局本着改革创新、先行先试的原则,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联审批改革试点。

  一、目的

  为了简化许可环节、缩短审批时间、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便利企业计量器具新产品投放市场,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以下简称型批)和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以下简称制造许可)并联审批试点。

  二、范围

  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且在本市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以下简称《目录》)的计量器具生产企业申请型批和制造许可。

  三、具体实施

  相关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型批申请后,应当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有关申请,合并办理型批和制造许可审批业务。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

  工作分工为:上海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整体试点工作的组织推进,并具体办理注册地为自贸区内企业市局发证目录的计量器具的并联审批业务;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局(以下简称市质监局自贸分局)负责注册地为自贸区综合保税区内企业的市局发证目录以外计量器具的并联审批工作;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浦东市场局)按照自贸区扩展区域内质量技监工作事权划分的要求开展市局发证目录以外计量器具的并联审批工作;市局委托市质监局自贸分局、浦东市场局进行市局发证目录以外计量器具的型批受理、发证工作。

  四、其他

  申请企业不愿申请并联审批的,相关计量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实施审批。

  市质监局自贸分局和浦东市场局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进行宣贯,落实试点改革措施,完善工作流程,将并联审批的发证企业列入年度重点证后监管方向,加强事后监督,做好试点效能统计,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制度。根据试点成效,我局将适时在浦东新区先行推广复制改革举措,为下一步在全市推广累积经验。

  附件:《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自贸试验区实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并联审批试点工作方案》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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