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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辽宁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价发[2015]75号)_

发布日期:2016-08-26    浏览次数:7

  各市、昌图、绥中县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国家重新批复的《辽宁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人民政府是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责任人,要积极总结试点经验,按照《实施方案》抓紧修订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各尽其责,积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到大豆实际种植者手中。

  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范围限于农用地种植的大豆,非农用地种植的大豆不予补贴。农用地范围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有关规定执行。

  三、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应用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多种宣传方式,精准解读政策,使广大农民全面了解实施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的重要意义和给种植者带来的好处。要引导企业和农民积极购销,加强市场监管,维持正常市场秩序。

  四、各市有关部门从每年10月起(今年从12月起)到次年5月底,每月15日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送试点工作的进展情况,重大问题及时上报,省物价局汇总后上报国家和省政府。

  附件:《辽宁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辽宁省物价局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农村经济委员会

  辽宁省统计局

  2015年12月7日

  附件:

  辽宁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037号)要求,为积极推进我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改革,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引导农产品生产、流通、消费,促进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完善符合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决定价格。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二)保障基本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农民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

  (三)统筹兼顾。协调平衡上下游利益,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当前和长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间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三、改革内容

  (一)目标价格和市场价格

  1.目标价格制定。目标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目标价格一年一定,于播种前公布。全省执行统一的大豆目标价格。

  2.市场价格确定。我省大豆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全省大豆平均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监测确定。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二)补贴资金发放办法

  1.补贴对象。我省在册耕地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大豆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农工、企事业单位等)。

  2.补贴启动条件。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

  3.补贴依据和方式。依据国家下达我省的大豆补贴资金规模和核实汇总的大豆种植面积,按照中央财政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额,以转移支付方式逐级拨付到县(市、区),由县(市、区)统一组织向种植者及时足额兑付补贴资金。

  4.补贴耕地标准及范围。大豆种植面积为农户在册耕地上相对集中连片种植大豆的实际面积,相对集中连片标准为1亩。没有经过补贴申报、公示、审核,或在明确退耕、未经批准开垦土地上的大豆种植面积不纳入补贴范围。

  5.补贴资金分配及兑付。省财政部门根据中央财政下达的资金规模和经农业部门核实汇总的分市大豆补贴面积,对各市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省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规模、农业部门核实汇总的分县(市、区)大豆补贴面积对各县(市、区)分配并拨付补贴资金。县(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下达的资金规模、农业部门逐级统计核实的分户大豆补贴面积计算分户补贴金额,按规定程序向农户兑付补贴资金。

  6.补贴资金发放时间。次年4月底前,中央财政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省;次年5月底前省逐级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足额兑付到农户储蓄存折(卡)。

  7.监管机制。补贴资金通过粮食风险基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建立补贴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骗取补贴行为,追回骗取补贴资金,纳入个人(企业)信用不良记录,情节严重的,三年内取消目标价格补贴资格。

  (三)加强基础信息统计监测

  建立健全大豆成本调查和价格监测体系,增加调查监测点数量,完善调查监测方式,确保数据代表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加强统计调查,做好大豆种植面积和产量统计工作。

  (四)扶持大豆生产

  加强大豆生产基地建设,改善生产条件,提高大豆生产能力。加快大豆新品种新技术的研发推广,在优势产区大规模开展大豆高产创建,提高大豆单产。

  (五)组织好大豆收购

  引导具备一定加工、仓储和资金实力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大豆收购。研究制定相关预案,防止出现大面积“卖难”,加强收购市场监管和引导,维护市场秩序。

  (六)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宣传方案,采取广播、电视、网络、手机、明白卡、宣传手册以及干部走村入户宣传等方式,广泛宣传、准确解读目标价格政策,使目标价格政策家喻户晓。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办法,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协调解决改革试点中的具体问题,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省物价局负责牵头做好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制定、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工作,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好大豆成本收益调查和市场价格监测等工作。省财政厅负责做好目标价格补贴指导意见落实、补贴资金分配拨付和监管等工作。省农委负责组织大豆生产,核实大豆种植面积,并于每年3月底前,提供上年核实后的分市、县(市、区)和户种植面积数据,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和改革试点跟踪评估等工作。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全省大豆种植面积、产量分市数据,作为补贴资金发放的重要参考依据,并做好与国家统计部门的数据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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