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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5年农业产业化项目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05-06    浏览次数:7

各市、县(区)农牧局,自治区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宁政发[2013]11号)、《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意见》(宁政发[2014]43号)精神,根据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2015年加快推进农业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实施细则》(宁农(产)发[2015]1号)要求,现就组织实施好2015年农业产业化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内容及条件

  优质粮食产业、瓜菜园艺产业、清真牛羊肉产业、适水产业、优质牧草产业、中药材、地方特色产品、专业大户土地流转、农民专业合作示范社、三品一标认证、农机示范园区等项目资金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切块到县,由各县(市、区)按照政策组织实施。按照项目管理原则,此次重点申报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休闲农业、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农资经营示范店等项目。

  1、农作物种业。培育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对取得自治区核发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本区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种子繁育基地1万亩以上的自治区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取得农业部核发经营许可证,在本区工商部门注册,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种子繁育基地3万亩以上并建设大型现代化种子加工中心的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每个一次性补助400万元。

  申报条件:自治区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宁夏境内注册,取得自治区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宁夏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1000万元,种子繁育基地1万亩以上。国家级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在宁夏境内注册,取得农业部核发的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宁夏境内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种子繁育基地3万亩以上。

  2、支持休闲农业发展。对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特色突出、经济效益显著,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在金融部门贷款30—200万元的休闲农业场点,根据金融机构贷款凭证,给予贴息补助。

  申报条件:①经营面积达到100亩以上的休闲农业场点,符合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布局合理、特色突出;②2015年度在自治区各类金融机构贷款30—200万元,主要用于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和经营内容拓展;③场点年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年接待游客1万人次以上;④场点经营服务人员,当地农民占50%。

  3、创新农技推广服务模式。支持农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创办和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到示范园区承包经营设施种养业50亩以上(水产200亩以上),为农户提供技术培训、种子种苗供给、病虫害防治、农机化作业、农产品销售等服务,辐射带动农户100户以上,经考核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每个补助10万元。

  申报条件:①农技人员创办、领办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或承包经营设施种养业示范园区50亩以上或水产200亩以上,自主经营,自负盈亏;②经营性农业科技服务组织须经工商部门注册,承包经营设施种养业示范园区须经当地农牧部门确认,承包年限不少于3年;③为农户提供服务,辐射带动农户100户以上;④农技人员与所在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

  4、推进标准化生产。全区建设全国绿色有机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2个,每个补助15万元。

  申报条件:全国绿色食品标准化生产基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按照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县(市、区)为单位,基地布局坚持“环境优良、集中连片、规模种植”原则,同一种作物基地种植规模不少于 3 万亩。基地中,龙头企业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基地农户签订销售合同所覆盖的面积占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80%;至少有一家绿色食品企业的产品或原料产地位于创建基地区域内;其中绿色食品企业与农户签订销售合同所覆盖的面积占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30%;蔬菜或水果基地,绿色食品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销售合同所覆盖的基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不得低于70%。全国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组织申报。按照农业部《有机农业示范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以县(市、区)为单位,基地相对集中,基地至少有60%的区域通过合法机构的有机认证。大田粮食作物种植面积不小于5000亩,水果种植面积不小于1000亩。

  5、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全区创建农资经营示范店30个,每个一次性补助2万元。

  申报条件:①农资经营店经当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经营期满3年以上,信用等级为A级;2014年示范店销售额达到80万元以上,由当地农牧部门牵头,联合工商部门初审并申报;②农资经营店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门店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货架柜台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至少配备一台上网电脑设备和打印机,并建立农资产品网络查询制度。有固定合格的库房,经营种子、化肥、农机等企业,库房面积必须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经营农药、农膜等农资的企业,库房面积必须达到500平方米,其中农药库房要分类摆放,并有专人看管;③经营的农资商品必须是经国家许可企业所生产的合格商品,无销售过期、变质和“三无”及国家明令禁止农资现象,不得同时销售食品、百货等与人民群众生命和生活相关的其他商品

  二、项目申报程序

  1、农业产业化项目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技术推广部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为实施主体,项目实施单位按隶属关系,向所在市、县(区)农牧部门(产业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经统一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区直部门申报的项目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2、农业产业化项目实行审核确认制,即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对各市、县(区)上报的项目进行登记汇总,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审核,提出确认意见。

  三、项目报送要求

  请各市、县(区)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认真组织编写项目申报表及项目实施方案(一式两份),并加盖项目实施单位公章。审核汇总后形成正式报送材料,于5月15日前报自治区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联系人:姚海燕    0951-5169658

 

  宁夏回族自治区农牧厅

  201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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